天津康美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莲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0587049245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三星路52号增1号a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18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
2023-12-19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
2023-11-08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4
2023-10-19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5
2023-10-07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6
2023-09-13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7
2022-11-09
(2022)津0114民初138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康美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华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8
2021-10-28
(2021)津0113民初106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康美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2-28
(2023)津0319民初196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康美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郭**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
2016-08-31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康美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豫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康美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14
2022-03-29
(2021)津0113执730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康美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4-14
2022-03-18
(2021)津0113执73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康美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111375.00元
执行案件
3
2021-12-29
2021-09-23
(2021)津0113民初106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康美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109244.80元
民事案件
4
2018-03-28
2018-03-20
(2018)津0112执5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康美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豫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5
2017-11-02
2017-10-24
(2017)津02民终56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康美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豫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7-08-21
2017-01-04
(2016)津0114民初42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康美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豫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01-04
2017-01-04
(2016)津0114民初42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康美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豫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二稽罚〔2026〕31号
你单位取得内蒙古佳财科技有限公司、山西贝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15份问题发票,发票代码:1500221130,发票号码:02891637-02891639、02897779-02897783;发票代码:1400204130,发票号码:02452271-02452277,合计金额1337168.19元,合计税额173831.81元,价税合计1511000.00元,上述发票被定性为虚开发票。上游两户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符合经营常规,且与你单位存在资金回流情况,你单位未能提供可以证实其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证据情形下,仍然对上述发票进行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认定你单位2023年5月、6月、7月和2021年6月、9月、10月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行为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按偷税处理。你单位未能按照规定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认定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发票不存在真实业务,属以逃避纳税义务为目的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偷税行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上述发票属不合规凭证,其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处以应补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共计122840.88元。
122840.88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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