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新浪人发艺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永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81MAD9YEQN6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大直路明珠花园一号A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同市监处罚〔2026〕26号
当事人经营的同江市新浪人发艺店于2024年1月3日注册。2026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肖雅婷、孙宽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同江市新浪人发艺店染发产品存放区有两盒超过使用期限的染发膏:发彩护理染发膏(亚麻灰色),国妆特字G20201533;规格:90g/盒;生产企业:广州市倩雅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批号:FC0607LC;限期使用日期:2026.03.05。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染发膏当场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同市监强制[2026]CD003号)。经查,两盒超过使用期限的染发膏一直陈列于染发产品使用区,且均有开封、使用痕迹,但无法确定在限期使用日期(2026.03.05)后是否使用过。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商经营资质、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等相关凭证。故本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发彩护理染发膏2盒;
3.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上缴财政。
2000.00元
-
2026-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