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炳辉超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书珍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226MACHNF4572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石桥镇石桥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礼烟处﹝2026﹞第23号
当事人刘书珍负责经营位于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石桥镇石桥村三组45号的店铺“礼县炳辉超市店”,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621226202795,被查获的卷烟是当事人刘书珍从礼县辖区持证零售客户处低于零售价格购买的,共计购进8个品种34条。购买的卷烟拿到店内进行销售,从中获取利益,消费对象为过路的客户,该批卷烟条盒的卷烟喷码具有与持证人刘书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一致的特征(条码具体详见卷烟32位条码抄录表)。截止2026年02月21日被我局先行登记保存时还未形成销售,且所涉卷烟均为真品国产卷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本案当事人刘书珍改正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本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当事人刘书珍在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红塔山(硬经典100)等共计8个品种34条卷烟价值5020.00元10.00%%的罚款计502.00元(伍佰零贰元整)。
5522.00元
礼县烟草专卖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