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喜来乐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明星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8305077586E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建新街380号3幢附27号至附3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永川市监处罚〔2026〕605号
经查, 当事人于2014年7月2日经依法登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重庆市永川区喜来乐食品超市,投资人魏明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05077586E,在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建新街380号3幢附27号至附32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至今。
? ?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6年6月5日从供货商永川区曾刚食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ABYKDF0J)处购进食品名称为木糖醇薄切咸肉松蛋糕(糕点)(生产日期:2026-05-22、规格型号:称重、生产厂家:山东嘉德利食品有限公司)数量1件共3kg,单价48.00元/件,折算为126元/kg,购买金额48元。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永川区曾刚食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买票据(重庆市永川区“一单通”食品销售单)(单号:XS-202606050014)及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履行食品安全查验义务。
查实,2026年6月13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6500000566232091ZX,样品名称:木糖醇薄切咸肉松蛋糕(糕点),商标:百里嘉+TYPHOON+零·食·新·风·向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年05月22日,规格型号:称重,保质期:4个月,执行标准:GB/T 20977,抽样数量(含备样):2.18kg,备样数量:0.7kg,抽样方式:非无菌抽样,单价:20元/kg,储存条件:阴凉、干燥、其他(避免阳光直射,开封后请尽早食用。),是否进口:否,原产地:中国,生产者名称:山东嘉德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水县沂博路田庄村东,生产许可证号:SC12437132303875,联系电话:0539-2316468,抽样时间:2026年6月13日,抽样时购买的金额为43.60元(2.18kg*20元/kg=43.60元)。2026年6月30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FHN20260622241)。
? ? 2026年7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当事人检验报告(№:FHN2026062224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检验报告中同一生产日期的木糖醇薄切咸肉松蛋糕(糕点)。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为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等 16项。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主要是对酸价、过氧化值、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铝的残留量、丙酸及其钠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诱惑红、菌落总数、霉菌、酸性红共16项检验项目进行检验,15项检验合格,1项检验不合格。其中:菌落总数单项判定为不合格,计量单位:CFU/g、标准指标:n=5,c=2,m=104,M=105,实测值:3.6x106,<10,<10,4.1x106,3.7x106,检验依据:GB 4789.2-2022。签发日期:2026-06-30,检验机构: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批准:梁军、审核:徐瑞丽、主检:孙艳平。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 ? 当事人针对销售的食品木糖醇薄切咸肉松蛋糕(糕点)经抽检不合格的事实进行了自查,发现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销售的食品未按照外包装标签标示的储存条件阴凉、干燥等要求上架销售食品造成的菌落总数超标,立即采取了整改措施,提交了整改报告。具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元整(¥12.00)。
1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6
2
渝永川市监处罚〔2026〕59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07月02日办理营业执照在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建新街380号3幢附27号至附32号从食品及日用产品销售服务一直至今,门店招牌“喜来乐食品超市”,并办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 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于2026年6月初左右,初次从一名流动推销人员购进“南孚”电池产品,具体为:南孚5号LR6-2B/1.5V(38粒)、南孚7号LRO3-2B/1.5V(86粒)、南孚1号LR20-2B/1.5V(15粒),购进单价为分别为1.75元/粒、1.75元/粒、5.5元/粒元,但其未收集上述产品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及商家信息。购进后,分别按照南孚5号3元/粒、南孚7号3元/粒、南孚1号8元/粒进行销售,但未见其公示价格标签,当事人亦未提供相关销售价格证明。
? ? 2026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随同举报人(权利人)委托人员,对被举报人当事人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销售有“南孚”电池产品,其型号数量具体为:南孚5号(38粒)、南孚7号(86粒)、南孚1号(15粒)。上述产品经举报人(权利人)现场鉴定,并开具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上述南孚碱性电池经我公司鉴定人鉴定,不是我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销售侵犯我公司商标“南孚”、“丰蓝”专用权的商品”。
? ? 另查,“南孚”商标,系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14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4007737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平板电脑用套:手机壳:耳机:电测量仪器:USB线;电源适配器;电插座;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无线充电器),有效期至2030年07月13日。商标权利人对上述注册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独占专用权,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和授权,不得擅自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商标。
? ? 2026年6月11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了其生产销售“南孚”电池产品建议零售价证明,但经查询相关产品标签、该公司官方网站均未见公布指导零售价格。执法人员通过权利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在天猫、京东销售平台的官方旗舰店,查询到相关产品零售价格分别为:南孚5号LR6-2B/1.5V:3.95元/粒、3.26元/粒、2.48元/粒、2.42元/粒、2.12元/粒、2元/粒;南孚7号LRO3-2B/1.5V:3.95元/粒、3.26元/粒、2.48元/粒、2.42元/粒、2.12元/粒、2元/粒;南孚1号LR20-2B/1.5V:10.45元/粒、9.9元/粒,并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计算得到相关产品市场中间价格为:南孚5号LR6-2B/1.5V:2.705元/粒、南孚7号LRO3-2B/1.5V:2.705元/粒、南孚1号LR20-2B/1.5V:10.175元/粒,故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38粒×2.705元/粒+86粒×2.705元/粒+15粒×10.175元/粒=488.05元,无违法所得。
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捌拾捌元伍分(¥488.05);2、没收违法财物包括没收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产品(具体:南孚5号LR6-2B/1.5V(38粒)、南孚7号LRO3-2B/1.5V(86粒)、南孚1号LR20-2B/1.5V(15粒)) ;。
488.05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