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都娟琴乐购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成娟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1202MA72KJKMXQ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江南街道办南长江大道龙浜金岸3号楼一层商铺21-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都烟处﹝2025﹞第50号
2025年09月28日下午13时35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李亮(执法证号:28120152002)、刘耀熙(执法证号:28120152008)等一行2人依法对武都区江南街道办长江大道龙浜金岸3号楼一层商铺21-22号进行市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成娟琴本人在现场,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在当事人配合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经营的门店内发现有异常喷码的卷烟:品牌(中华(硬))数量2条、品牌(中华(软))数量1条、品牌(兰州(细支珍品))数量8条、品牌(红塔山(硬经典))数量4条、品牌(云烟(中支云龙))数量3条、品牌(娇子(宽窄醇香中支))数量8条、品牌(苏烟(五星红杉树))数量1条、品牌(兰州(黑中支))数量2条、品牌(南京(雨花石))数量6条、品牌(黄金叶(商鼎))数量2条、品牌(延安(软))数量4条、品牌(泰山(望岳))数量2条、品牌(好猫(长乐九美))数量2条、品牌(好猫(细支长乐))数量2条、品牌(中华(细支))数量2条、品牌(云烟(紫))数量4条、品牌(泰山(颜悦))数量1条、品牌(金圣(青瓷中支))数量1条、品牌(兰州(桥))数量1条、品牌(兰州(硬吉祥))数量1条,共计:20个品牌、57条卷烟。该批卷烟条盒具有卷烟喷码与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一致的特征,卷烟条码为5082206417748831、LNYC621202103945;5070410301798933、XZYC320324101610等(详见涉案卷烟32位码抄录表)。根据喷码初步分析,上述卷烟来自甘肃省陇南市、江苏省徐州市等地。经初步辨识,该批卷烟外包装完整,无挤压、水湿、霉变等现象与真品卷烟对比无显著差异,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初步辩别为真品卷烟。经询问,当事人成娟琴在武都区江南街道办长江大道龙浜金岸3号楼一层商铺21-22号,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621202103329,许可证有效期:2023年12月11日至2028年12月10日。因其无法向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提供能够证明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手续及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据此,经电话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将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向其出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武都烟存通(2025)第50号),以待进一步调查,当事人表示对先行登记保存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无异议,并核实确认了相关文书后在现场笔录及涉案卷烟32位码抄录表上签字确认。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拍照、拍摄视频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过程全过程音频、视频予以记录。整个执法过程中未损坏任何财物,现场已恢复原状。现场检查于2025年09月28日下午14时30分结束,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全部离开此门店。经主管领导批准该案于2025年09月28日立案调查。本案现已调查终结,查明主要事实如下:当事人成娟琴持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621202103329。当事人成娟琴称其涉嫌违法的卷烟具体是品牌(中华(硬))数量2条、品牌(中华(软))数量1条、品牌(兰州(细支珍品))数量8条、品牌(红塔山(硬经典))数量4条、品牌(云烟(中支云龙))数量3条、品牌(娇子(宽窄醇香中支))数量8条、品牌(苏烟(五星红杉树))数量1条、品牌(兰州(黑中支))数量2条、品牌(南京(雨花石))数量6条、品牌(黄金叶(商鼎))数量2条、品牌(延安(软))数量4条、品牌(泰山(望岳))数量2条、品牌(好猫(长乐九美))数量2条、品牌(好猫(细支长乐))数量2条、品牌(中华(细支))数量2条、品牌(云烟(紫))数量4条、品牌(泰山(颜悦))数量1条、品牌(金圣(青瓷中支))数量1条、品牌(兰州(桥))数量1条、品牌(兰州(硬吉祥))数量1条,共计:20个品牌、57条卷烟。均是她们夫妻两人在各门市部发货时购买的,准备用于销售,但还未销售。经调查,当事人成娟琴陈述的上述卷烟的价格,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加以印证,我局依法不予采信。故本案涉案卷烟的价格以卷烟建议零售价予以认定。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甘肃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制品、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甘烟计〔2023〕11号)、《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第1期全省卷烟(雪茄烟)价格相关目录的通知》(甘烟办综〔2025〕1号)及甘肃省烟草专卖局价格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证明,单品种建议零售价如下:中华(硬)450元/条、中华(软)700元/条、兰州(细支珍品)18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85/条、云烟(中支云龙)200元/条、娇子(宽窄醇香中支)260元/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20元/条、兰州(黑中支)300元/条、南京(雨花石)530元/条、黄金叶(商鼎)200元/条、延安(软)70元/条、泰山(望岳)190元/条、好猫(长乐九美)200元/条、好猫(细支长乐)160元/条、中华(细支)500元/条、云烟(紫)130元/条、泰山(颜悦)200元/条、金圣(青瓷中支)200元/条、兰州(桥)210元/条、兰州(硬吉祥)250元/条,故认定本案涉案卷烟的进货总额为:壹万肆仟贰佰贰拾元(小写:14220.00元)。
当事人成娟琴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成娟琴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4220.00元10%的罚款,计罚:1422.00元。
1422.00元
甘肃省烟草公司陇南市公司武都区营销部
2025-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