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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普瑞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世祥注册资本:2683.687412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01MA6P75504X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太和街道榆华路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10
(2022)京73行初3168号
其他
大理眼视光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大处罚﹝2026﹞219号
多年来当事人都参加大理市的“爱心送考”活动,捐赠爱心物资、助力高考。为了扩大宣传,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请人制作4项医疗广告宣传品(无纺布袋、塑料扇子、彩色纸质卡片、彩色折页)等物品,2026年高考期间在州民族中学等高考考点周边,联同瓶装矿泉水进行发放宣传。以上4项未经审查医疗广告宣传品(无纺布袋、塑料扇子、彩色纸质卡片、彩色折页),全部的制作费用共计是10850元。其中:无纺布袋累计发放8000个,剩余2000个左右;塑料扇子累计发放950把,剩余50把左右;彩色纸质卡片累计发放2400份,剩余100份左右;彩色折页累计发放3000份,没有剩余的。当事人近期有效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为:大医广【2025】11-12-02号,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1日(在有效期限内),广告样件内容是“科学保护、守护晴彩童年”、“配镜、摘镜、看眼病、普瑞眼科在大理”。由于认识不到位、管理不规范,出现上述4项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宣传品。2026年6月1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大理普瑞眼科医院自纠自查整改报告》,已对不符合规范的医疗广告宣传品进行了封存和销毁,补充了无纺布袋的医疗广告审查手续,并组织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本局认为,当事人已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属于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经过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宣传,深刻地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行为,已及时停止违法行为进行认真整改,并组织人员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实际情况。本着以“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以及危害程度等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对当事人(广告主)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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