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蕲春县内行农业技术服务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国和注册资本:3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G1UWH9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狮子镇花园路狮子镇农技站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32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21日以2200元/吨的价格从蕲春县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化肥经营部购进该批“五谷丰复合肥料”2.5吨,该复合肥料产自无锡天耀化肥有限公司,由桐城市金地丰化肥有限公司制造,外包装标注“N+P2O5+K2O总养分≥45%、15-15-15、执行标准:GB/T15063-2020、生产许可证:(皖)XK13-001-00045、肥料备案号:AHFHFL2021-00998、净含量:50kg”。5月22日,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KW202603081)显示:①检验项目总养分(N+P2O5+K2O),计量单位%,检验方法GB/T 15063-2020,标准或产品明示要求≥45,检测结果35.5,单项判定为不合格;②检验项目有效磷(P2O5)含量,计量单位%,检验方法GB/T 8573-2017(重量法),标准或产品明示要求≥15.0-1.5,检测结果12.89,单项判定为不合格;③检验项目钾(K2O)含量,计量单位%,检验方法GB/T 8574-2024(附录A),标准或产品明示要求≥15.0-1.5,检测结果2.79,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总养分(N+P2O5+K2O)、有效磷(P2O5)含量、钾(K2O)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及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蕲市监检鉴结〔2026〕050号)及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KW20260308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该批“五谷丰复合肥料”除备份样品500g外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含抽样检测500g,共销售4999斤),售价为2元/斤,进价1.1元/斤。当事人经营案涉不合格的“五谷丰复合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违法所得4499.1元(4999×(2-1.1))。 对上述不合格“五谷丰复合肥料”当事人开展召回行动,在门店门口发布了《召回公告》,目前暂无人员要求退还,也没收到农户异常的反馈。 对供货商蕲春县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化肥经营部销售该批不合格的“五谷丰复合肥料”相关涉案线索已于6月5日移交给本局综合执法大队。...[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五谷丰复合肥料”备份样品500g; 2、罚款5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4499.1元。 合并执行罚没款9499.1元。
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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