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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吉轩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莉莉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2332204253M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上秦镇安里闸村十二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市监罚〔2026〕559号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62070200100)有效期至2024年5月4日,到期后当事人未依法申请延续许可,至2026年5月1日一直处于停业状态,且在规定时限内,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证,我局认定当事人无有效生产许可证件。2025年12月15日,当事人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法定代表人由陆玺变更为刘莉莉,并于2026年5月11日完成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当事人于2026年4月22日、4月25日分别从市场购进小麦淀粉10袋(500斤)、谷朊粉1袋(50斤)、苏氏黄袋面粉4袋(200斤)、豌豆淀粉1袋(50斤)。当事人于2026年5月2日至5月8日,在未取得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原有生产设备在位于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上秦镇安里闸村十二社的生产经营场所内,私自从事三角粉皮、手工粉皮及面筋的生产加工活动。其间共生产成品三角粉皮15袋(净含量9kg,生产日期2026年5月6日,保质期24个月)270斤,手工粉皮5箱(净含量20kg,生产日期2026年5月2日,保质期24个月)200斤,面筋10箱(净含量10kg,生产日期2026年5月4日,保质期24个月)200斤,三角粉皮每斤销售单价为4.3元,手工粉皮、面筋的销售单价均为每斤4.5元,货值金额2961元;生产的100斤半成品粉块当事人已于2026年5月9日自行销毁,加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原料损耗,当事人购进原料已全部使用完毕;因购进原料已全部使用完毕,且无有效证据证明当事人对生产的成品和半成品进行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对张掖市吉轩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 1.罚款:金额5000元; 2.没收非法财物:没收三角粉皮15袋(净含量9kg)、手工粉皮5箱(净含量20kg)、面筋10箱(净含量10kg);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2
甘州市监处罚﹝2026﹞559号
2026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粉皮加工车间3个冷却池内有等待冷却粉液,在其粉皮生产车间内有工人现场正在生产粉皮,在其成品库房内查获已生产成品三角粉皮15袋(净含量9KG,生产日期2026年5月6日,保质期24个月)、面筋10箱(净含量10KG,生产日期2026年5月4日,保质期24个月)、手工粉皮5箱(净含量20KG,生产日期2026年5月2日,保质期24个月),在其办公室内发现已过期《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5月4日)及《生产许可明细表》,还发现刘莉莉等7人有效健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企业粉皮面、筋销售台账和记录。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5日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法定代表人由陆玺变更为刘莉莉,并于2026年5月11日完成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26年5月12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2026年6月30日,本案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62070200100)有效期至2024年5月4日,到期后当事人未依法申请延续许可,至2026年5月1日一直处于停业状态,且在规定时限内,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证,我局认定当事人无有效生产许可证件。当事人于2026年4月22日、4月25日分别从市场购进小麦淀粉10袋(500斤)、谷朊粉1袋(50斤)、苏氏黄袋面粉4袋(200斤)、豌豆淀粉1袋(50斤),并于2026年5月2日至5月8日,在未取得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原有生产设备在位于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上秦镇安里闸村十二社的生产经营场所内,私自从事三角粉皮、手工粉皮及面筋的生产加工活动。其间共生产成品三角粉皮15袋(净含量9KG,生产日期2026年5月6日,保质期24个月)270斤,手工粉皮5箱(净含量20KG,生产日期2026年5月2日,保质期24个月)200斤,面筋10箱(净含量10KG,生产日期2026年5月4日,保质期24个月)200斤,三角粉皮每斤销售单价为4.3元,手工粉皮、面筋的销售单价均为每斤4.5元,货值金额2961元;生产的100斤半成品粉块当事人已于2026年5月9日自行销毁,加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原料损耗,当事人购进原料已全部使用完毕;调查中,当事人的陈述与上述调查认定的相关事实一致。因购进原料已全部使用完毕,且无有效证据证明当事人对生产的成品和半成品进行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1.没收三角粉皮15袋(净含量9kg)、手工粉皮5箱(净含量20kg)、面筋10箱(净含量10kg);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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