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罗福莲销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福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424MAEKDJGB5Y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关岭自治县顶云街道下良寨安馨社区C1-1-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关市监处罚〔2026〕23号
经查明:1.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关岭顶云街道下良寨安馨社区C1-1-19的处经营门头名称为“安顺民间民族中草药批发零售店”的店铺,并向消费者以487元出售1盒食品山东龟甲胶(生产许可证编号:QS371507010174,250g),产品批号20160102,有效期至2018.01.17,且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盒药品老君堂鹿角胶(功能主治:温补肝肾,益精养血。用于血虚头晕,腰膝酸冷,250g),产品批号150328,有效期至2018.02.27。上述产品均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487元。因当事人已对消费者退赔3487元,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2.在其经营场所发现1袋药品建曲(功能主治:解表和中。用于寒热头痛,食滞阻中,呕吐胀满。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1022543,包装:每袋装500克),经查询淘宝平台3家与涉案产品同一生产企业、同一规格的不同店铺销售价格,货值金额为18.7元。
1.针对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针对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建曲1袋,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2. 针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3.针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3000.00元
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