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禾红鑫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志亭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5MAEK6X0M3J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5558弄9号201、202、203、204、205、 213、214、215、216、217、218、219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浦处〔2026〕152026000572号
经查,当事人在浦东新区川沙路5558弄9号201、202、203、204、205、 213、214、215、216、217、218、219室开设店标为“香满庭家宴”饭店,对外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自2025年8月28日开业以来,在制售一款名称为“椒麻牛舌”菜品时,一直使用一款“易太酱香脆口条”的预包装食品作为椒麻牛舌的主料,这款“易太酱香脆口条”产品标签标注配料为猪舌、水、大豆分离蛋白、酿造酱油(含焦糖色)、味精、食用盐、香辛料、食用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剂【醋酸酯淀粉、甘油、三聚磷酸钠、复配增稠剂(纤维素、卡拉胶)、碳酸氢钠、乳酸钠、焦磷酸钠、焦糖色、六偏磷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纳】,配料表中无牛舌,且当事人制作椒麻牛舌的辅料花椒、红辣椒和香菜、莴笋丝、金针菇和香菜中也没有牛舌。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回函》显示,当事人制售“椒麻牛舌”菜品时, 使用的“易太酱香脆口条”等主要食材为预制菜。
当事人制售的上述“椒麻牛舌”菜品,在点菜区明码标价“椒麻牛舌78元/份”。经统计,至案发当事人销售“椒麻牛舌”菜品共计728份,累计销售金额为53179.96元(扣除部分折扣),故本案货值金额为53179.96元。当事人在从事上述经营活动中累计进货“易太酱香脆口条”31次,共计32箱,每箱进价为375元,上述食材合计进价12000元。当事人销售“椒麻牛舌”菜品合计纳税1595.40元。因《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关于计算违法所得的办法的相关规定,多收价款与违法所得采取价差计算法。在本案不正当价格行为中,经营者实收价款是明确的,但应收价款属经营者自主定价权限,因此无法确定多收价款与违法所得,按无违法所得论处。案发后,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将“椒麻牛舌”菜品名称,改为“椒麻脆口条”再行销售。
另查明,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中,为了提升自身服务水平,吸引顾客就餐,分别在经营场所的电梯、前厅以及就餐区的墙上各发布了1张含有“本店不卖预制菜”等六大承诺内容的广告,系本案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但是当事人制作椒麻牛舌使用的“易太酱香脆口条”、制作手抓蒜香骨的“蒜香骨(猪肋排)”均为预制菜。当事人上述广告是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财靓图文社于2026年3月27日制作,并于2026年3月28日在经营场所的电梯、前厅以及就餐区的墙上发布。2026年4月2日案发后,当事人即停止上述广告的发布。上述广告设计、制作总费用为516元。
罚款5.5000万元,罚款0.1800万元
56800.00元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