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水满分饮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帅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9002MABKY2F36N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拉尔市九团城镇纬一3-20#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一师市监处罚〔2026〕61号
经查,2026年6月12日11时26分执法人员到新疆水满分饮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在厂区和库房未发现2026年5月13日的涉案物品和其他批次产品。2026年6月15日、2026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授权的负责人李小锋开展询问调查,李小锋陈述2026年5月13日生产包装饮用水“久益冰泉15瓶”1631件,该批次产品已于2026年5月15日销售完毕,其中:销售给阿瓦提艾尔肯1200件,单价3.5元/件;萍辉商行300件,单价4元/件(含运费);本厂员工130件,单价3.5元/件;5月14日抽检1件,单价10元/件,共计销售金额5865元;生产成本3.37元/件;违法所得5865元。新疆水满分饮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余氯(游离氯)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整改报告,以及于2026年6月18日新疆合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经报告显示余氯(游离氯)含量≦0.05,检验合格;且消费者艾尔肯·库尔班、萍辉商行(李富华)、马勇向办案人员提供了《情况说明》,表示购买该产品后未发生饮用后身体不适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办案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未查询到新疆水满分饮品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过的信息,当事人本次属初次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其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四)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其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865元(伍仟捌佰陆拾伍元整);
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罚没款共计15865元(壹万伍仟捌佰陆拾伍元整)。
10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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