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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伊美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睿慷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5MA1770003H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与吉林大路交汇东方广场城市综合体A区A#办公楼,B#公建楼73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4
(2025)沪0105民初1202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长春市伊美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经处罚〔2024〕219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备案凭证,当事人主体资质齐全、有效,能够提供涉案产品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的普通食品北京同仁堂菊苣栀子百合茶广告链接带有:“a.专攻尿酸痛风,关节痛,尿酸高。b.降酸排风,痛风结晶,尿酸很高,关节疼痛,痛风结晶。C.专攻尿酸,无酸无痛,一身轻松。”字样。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的普通食品北京同仁堂人参鹿鞭玛卡牡蛎肽广告链接带有:“1周期强肾计划,温补透支,改善调理,扶本固本,持久增强,疲劳,无力”字样。以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涉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承认发布以上广告内容的事实。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的保健食品“麦金樽牌绞股蓝丹参葛根胶囊”广告链接带有:“养肝护肝,食欲不振,口苦口臭,皮肤暗黄,尿黄如茶,去火,尿黄,失眠,多梦,脸黄屁多,口苦口臭”字样,当事人可提供广告审查文件1份,广审文件主要内容为:“适宜人群有化学性肝损伤危险者”宣传内容与审核内容不符,当事人发布了未经审查的保健品广告,当事人承认发布以上广告内容的事实。 当事人同长春市京晟经贸有限公司签定有广告制作与发布业务合同,由该公司为当事人提供上述3款产品的广告服务,广告费用按产品收费,广告费用依照合同约定为每款产品1000元,故上述3款产品广告费用共3000元。
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的普通食品北京同仁堂菊苣栀子百合茶、北京同仁堂人参鹿鞭玛卡牡蛎肽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的保健食品麦金樽牌绞股蓝丹参葛根胶囊广告含有未经广告审查的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发布的普通食品北京同仁堂菊苣栀子百合茶、丁香猴头菇佛手栀子茶广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40,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 当事人发布的保健食品麦金樽牌绞股蓝丹参葛根胶囊广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40,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违法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罚款3000.00元。
3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