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明鼎贸易有限公司宏大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圣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6670206534B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公路24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11
(2024)新0104民初40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明鼎贸易有限公司宏大加油站
闫**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1-18
(2017)新0106民初23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万子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新疆明鼎贸易有限公司宏大加油站
乌鲁木齐万子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新疆明鼎贸易有限公司宏大加油站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17-10-14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明鼎贸易有限公司宏大加油站
乌鲁木齐万子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25
2024-05-28
(2024)新0104民初40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某某加油站、闫**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9372.20元
民事案件
2
2021-11-24
2021-09-17
(2021)新0103民初96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明鼎贸易有限公司宏大加油站、李鹏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1-10
2019-12-03
(2019)新0104执恢578号
合同无因管理
新疆明鼎贸易有限公司宏大加油站与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12-11
2019-10-12
(2019)新0104执1562号之一
合同无因管理
新疆明鼎贸易有限公司宏大加油站与新疆天地人杰物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12-11
2019-10-14
(2019)新01执399号
合同无因管理
新疆明鼎贸易有限公司宏大加油站与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13938.00元
执行案件
6
2019-09-29
2019-08-17
(2019)新0104执80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明鼎贸易有限公司宏大加油站与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08-27
2019-07-29
(2019)新0106民初18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明鼎贸易有限公司宏大加油站与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税稽罚〔2026〕14号
(一)违法事实
1.利用虚开发票进项抵扣、列支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转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后附资料显示,2015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你单位从巴州融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州融兴”)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3份,金额6750187.09元、税额1017126.71元、价税合计7767313.80元,上述发票均已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经查,你单位与巴州融兴之间无真实购油业务,以资金回流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无法提供与上述发票对应的实际购油款项支付凭证、油品运输合同及运输记录等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证据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造成少缴税款2410380.63元,其中增值税合计金额1017126.7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71198.87元、企业所得税金额合计1322055.05元。
2.介绍他人虚开发票
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你单位为下游企业新疆鑫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峰运输”)提供场内加油服务时,介绍鑫峰运输通过资金回流方式取得巴州融兴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8份,金额5416335.83元、税额883708.35元,该行为属于虚开发票。
3.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你单位向鑫峰运输销售油品后,未按实际销售情况开具发票,隐匿未开票收入4794948.61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2022年6月-7月,你单位虽为鑫峰运输补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56份,金额5418291.65元,但该部分补开收入对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7年-2018年,你单位延迟至2022年申报,造成少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439115.87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851162.64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上游主管税务机关转来的协查资料、你单位对公账户及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相关人员的笔录、主体资料、账簿资料、申报资料、业务真实性相关资料等等。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1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