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鸿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清海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MA2M23TL6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北站三区55幢3单元402室(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27
(2026)浙0782民初12813号
承揽合同纠纷
义乌市鸿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杨**
义乌市人民法院
2
2026-05-12
(2026)浙0782民初7370号
合同纠纷
义乌市鸿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叶**,叶**
义乌市人民法院
3
2026-04-23
(2026)浙0782民初7685号
承揽合同纠纷
义乌市鸿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程*
义乌市人民法院
4
2024-09-05
(2024)浙0782民初1259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程**,义乌市鸿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5
2024-08-21
(2024)浙0782民初1151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义乌市鸿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刘**
义乌市人民法院
6
2024-07-15
(2024)浙0782民诉前调538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程**,义乌市鸿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7
2024-06-04
(2024)浙0782民诉前调408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刘**,义乌市鸿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9-09
承揽合同纠纷
义乌市鸿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杨**
裁判文书
义乌市人民法院
2
2026-06-29
承揽合同纠纷
义乌市鸿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义乌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6
2024-09-02
(2024)浙0782民初1151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等与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616.07元
民事案件
2
2025-06-10
2024-09-24
(2024)浙0782民初1259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义乌市某有限公司;程**;某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44195.1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义执法局罚决字〔2026〕第000352-1号
2026年1月11日,洪剑与孙洪彪协商外运处置义乌市报国西路四村吴溪河道边开挖地下室产生的废弃渣土,并联系驾驶员石志华进行运输。驾驶员石志华经当事人义乌市鸿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车队长赵计划同意,于2026年1月12日-21日驾驶当事人义乌市鸿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名下的浙G86872重型自卸式货车陆续将上述建筑渣土运输至当事人洪剑联系的武义县白洋街道毛村弄九坟岗场地内(东经119.844°,北纬28.996°,场地提供人邓向超已另案查处,案号:武义执法局立字〔2026〕第000353号)倾倒、堆放。截至2026年1月21日被执法人员查获时,该车累计在该场地倾倒、堆放建筑渣土11车,每车方量约17立方米,总计187立方米。以上运输、倾倒、堆放建筑渣土的行为未取得武义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
另查明,2025年12月26日,当事人义乌市鸿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名下的浙G96879重型自卸式货车,由车队长赵计划安排孙诚诚驾驶并从义乌市佛堂镇白马路双漫针织有限公司新建厂区项目装运建筑渣土至武义县开发大道与义武公路交叉口汤村附近场地(东经:119.847°、北纬:28.995°,场地提供人王舍武已另案查处并对擅自倾倒、堆放的建筑垃圾进行整改,案号:武义执法局立字〔2026〕第000152号)进行倾倒。该车共运建筑渣土2车次,其中1车已倾倒,方量约14立方米。以上行为未经武义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
综上,当事人义乌市鸿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使用名下浙G86872、浙G96879重型自卸货车在武义县境内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共计201立方米。为此,本机关于2026年7月3日向义乌市鸿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送达金武综执责改通字〔2026〕第04-11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6年7月10日8时前完成整改。
经查,当事人义乌市鸿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使用上述2辆重型自卸货车实施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分别于2022年12月被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3月被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1月被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4月被金华市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被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2024年6月被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11月2次被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年1月被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安排石志华驾驶车辆从事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于2025年11月10日被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此外,当事人使用上述车辆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工作于2026年1月取得义城管局运许(2026)0013、0018、0019号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核准单。当事人义乌市鸿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虽未从该2次倾倒建筑渣土行为中获取违法所得,但根据行驶证件登记当事人义乌市鸿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拥有对涉事车辆的所有权。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当事人义乌市鸿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持续使用上述车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明确具备车辆的支配权、使用权并承担了相应的管理责任、违法责任。涉案2次运输、倾倒、堆放建筑渣土的行为未超出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其应当知晓名下车辆的使用情况并对驾驶车辆人员从事职务工作造成的违法后果承担责任。故对当事人义乌市鸿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该2辆车为挂靠车辆,其中洪剑告知当事人倾倒的场地是无需审批的,当事人对浙G96879、浙G86872重型自卸式货车乱倒建筑渣土的违法行为并不知情,不应对该2次违法运输、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承担责任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
200000.00元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8-25
2
金路政罚﹝2026﹞90712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6月29日00时02分,武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19省道198K+155义乌、武义方向检查时发现义乌市鸿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义乌市鸿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壹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银行武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壹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4415.00元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
2026-07-14
3
金路政罚〔2026〕50833
-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16
4
金运政罚〔2026〕50902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02
5
金路政罚〔2026〕50710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19
6
金路政罚〔2026〕50619
-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12
7
金运政罚〔2026〕50671
-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12
8
金路政罚〔2026〕50585
-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08
9
金路政罚﹝2026﹞50536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4月09日10时31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义乌市环城公路辅路(杜元村附近)X701(K21+200m)检查时发现义乌市鸿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义乌市鸿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污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23
10
金路政罚﹝2026﹞50532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4月09日10时36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东萧公路与西站大道交叉口检查时发现义乌市鸿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义乌市鸿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污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