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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李达会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达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8HU0P0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枣阳市琚湾镇中心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269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采购时索要采购单据仅显示采购货品和电话,无其他信息,未索要供货商经营资质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另查明,当事人操作间未摆放冰箱等冷藏设备,在制作相关菜品时,通常直接从冻库取食品原料。 调查期间,当事人于2026年5月11日向执法人员提交《关于本店存储过期扇贝等海鲜产品的情况说明及免罚申请》,述称上述三种食品原料一直存放在冰柜中,未摆上货架或提供给消费者使用,因突发疾病二次住院治疗,期间处于半歇业状态,导致未能及时将过期食品销毁。并在询问中述称2025年因其生病住院,餐馆由儿子代为经营。“优选粉丝扇贝”和“精选三点蟹”由其儿子购买,仅用于日常招待亲友;“爱可佳 撒尿肉丸”由其老公购买,用于日常制售牛杂火锅。涉案食品供货商均为爱可佳,其中“优选粉丝扇贝”55元/箱,“爱可佳 撒尿肉丸”25元/袋。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厨房操作间门口张贴菜谱中有“潮汕牛丸汤”、“扇贝鸡蛋捞粉丝”两种菜品,结合现场检查情况,“爱可佳 撒尿肉丸”明显用于制作“潮汕牛丸汤”,“优选粉丝扇贝”明显用于制作“扇贝鸡蛋捞粉丝”。故办案人员对当事人陈述的“优选粉丝扇贝”仅用于日常招待亲友,不用做餐馆日常经营的意见不予采信,对“精选三点蟹”仅用于日常招待亲友的意见予以采信。 调查期间,当事人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库存食材进行全面排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委托办案人员帮助销毁扣押的1袋未拆封的“爱可佳 撒尿肉丸”、1箱未拆封的“优选粉丝扇贝”。2026年5月26日,办案人员依法解除扣押的上述食材,将7盒“精选三点蟹”退还当事人,并销毁1袋未拆封的“爱可佳 撒尿肉丸”、1箱未拆封的“优选粉丝扇贝”。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之规定,本局将拆封的一箱“优选粉丝扇贝”按重量折算计算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为24.18元。因当事人未保存菜单,本局无法确定“优选粉丝扇贝”在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视为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的通知》(鄂市监稽函〔2025〕145号)附件1《湖北省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序号81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合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已拆封的超过保质期的优选粉丝扇贝2.48㎏; 3.罚款4000元。
4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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