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万峰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关云国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8MA0GWFR84P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千峰北路129号1、2号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08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万峰医院有限公司,汉喜普泰(北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郝**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
2025-08-21
(2025)晋0108民初19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曹*
汉喜普泰(北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西万峰医院有限公司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3
2025-06-16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宏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山西颐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4
2025-05-07
(2025)鄂0105民初5605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颐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宏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5
2024-11-27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山西有限公司
山西万峰医院有限公司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6
2024-10-30
劳动合同纠纷
李**
山西万峰医院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10-29
劳动合同纠纷
李**
山西万峰医院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10-29
合同纠纷
太原市金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万峰医院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9
2024-10-22
民间借贷纠纷
山西万峰医院有限公司
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4-09-18
民间借贷纠纷
曹*
山西万峰医院有限公司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20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万峰医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
2025-07-04
(2025)晋0108民初19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曹*
汉喜普泰(北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3
2024-09-12
(2024)晋0108民初113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山西万峰医院有限公司
汉喜普泰(北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4
2018-03-29
(2018)晋01民初72号
合同纠纷
尤月花、武晓军、武晓瑞、武晓鹏
白**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8-03-29
(2018)晋01民初72号
合同纠纷
山西汇丰医院有限公司,山西万峰医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4-29
2026-03-12
(2026)晋0108执5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某医院有限公司;江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257476.20元
执行案件
2
2025-12-28
2024-06-24
(2024)晋0108民初1132号
民间借贷纠纷
金华;山西万峰医院有限公司;汉喜普泰(北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3749.51元
民事案件
3
2025-12-22
2025-04-02
(2025)晋7191执266号
某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290447.55元
执行案件
4
2025-12-10
2024-11-27
(2024)晋0108民初47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万峰医院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正华办公用品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136.00元
民事案件
5
2025-11-17
2025-06-24
(2024)晋0107执5196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王**、山西某医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9-01
2021-10-13
(2021)鄂0105民初87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万峰医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35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2-08-08
2022-02-24
(2022)鄂0112民初4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山西万峰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06-22
2021-12-07
(2021)晋0108民初2825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山西独特壹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万峰医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2-04
2021-10-21
(2021)晋0108民初262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山西尚宁高科技医学检验中心、山西万峰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市监草坪处罚〔2026〕447号
当事人存在对其商品或服务的功能、资质、与知名企业的关系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行为,一、当事人通过在其医院大门悬挂招牌及3层血液健康管理中心门口招牌、墙面展板、宣教室摆放的牌匾等处,突出体现“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院、技术支持医院”等的方式引人误认其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院存在技术支持关系,实际其提供的《全科医学协作平台区域联合诊疗中心牵头单位协议书》仅提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院自愿加入全科医学协作平台,并通过该平台为基层医疗机构的全科医学中心提供继续教育、培训、协作支持等业务应用,本项目由郎贝医疗服务(河北)有限公司面向全国医疗机构授权挂牌,无法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院授权其挂牌的任何资料;二、当事人通过在其走廊及宣教室墙面悬挂宣传版面的方式向顾客宣传“血液垃圾清理与透析的区别、治疗效果 立竿见影、血液垃圾清理原理;血液垃圾清理有什么作用”等,同时利用宣教室智能屏播放“血液垃圾清理报告3PPT”并进行现场讲解,详细罗列血液垃圾清理项目治疗范围,涵盖高血脂、高血粘、高胆固醇血症、糖尿病并发症、微循环障碍、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手脚发麻冰凉、心梗脑梗术后康复、头晕耳鸣、视力模糊、男性性功能障碍、银屑病、各类疱疹、重症肌无力、风湿类风湿、顽固性失眠、免疫功能异常等疾病及症状,并对血液垃圾清理的必要性、治疗效果进行宣传介绍;三、结合询问笔录,当事人上述宣传内容依据主要为其在走廊过道墙面展示一份标注解放军总医院健康管理研究院的内部资讯简报,2017 年 9 月 19 日印发(第 3 期),核心内容为《血液垃圾清理降脂技术介绍》,该资讯属于内部非公开简报,不属于权威公开医学依据,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原版刊物、官方出处等资料,综上,该院通过实体牌匾、室内展板、电子PPT资料等多种公开宣传载体,虚构权威技术合作背景,肆意夸大诊疗功效、超医学范围宣传疾病治疗效果,对自身医疗服务的技术支撑、诊疗功能、治疗效果、适用病症范围等内容作出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足以欺骗、误导就医消费者。
处罚款3000元整。
3000.00元
尖草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2
尖消行罚决字﹝2026﹞第0058号
现查明2026年8月11日,太原市尖草坪区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崔博、武安邦对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千峰北路129号1、2号楼的山西万峰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及投诉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单位(建筑高度26.5米,属于二类高层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两名值班人员均未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属于“(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时,依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消防〔2025〕39号)第二部分序号50的规定内容,属于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一般违法情形
给予山西万峰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5200.00元
太原市尖草坪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08-12
3
并市监草坪处罚〔2024〕449号
当事人因涉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2024 年9月24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指定贾斌、贾鑫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山西万峰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8MA0GWFR84P,经营场所:太原市尖草坪区千峰北路129号1、2号楼;负责人:郭海萍 ;身份证号码:140103196804013329;联系方式:13834625558。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9月3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员对山西万峰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的三部电梯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检查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 9月23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一次对山西万峰医院限公司的三部电梯进行检查,该单位仍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我局随即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检查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现场检查笔录报分管领导,于 2024年9月23日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询问调查:该单位由于法人在交接过程中忽视了对电梯的管理,没有按规定对电梯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影像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2.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的调查经过及确认过程。
3.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身份和主体资格合法。
案件性质:山西万峰医院有限公司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案件立案之后积极配合我局开展案件查处,态度诚恳,如实说明情况,考虑到当事人初次接触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专业知识欠缺,违法行为暂未造成重大影响且并未主观故意违法,本着处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山西省行政处罚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之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从轻处罚。
山西万峰医院有限公司未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决定对该单位进行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三台电梯;2.罚款10000元整。
10000.00元
尖草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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