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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县康宏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志强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1MA3ABCBA63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上富镇联盟村童家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奉市监处罚﹝2026﹞227号
因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我局于2026年08月07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陈骁骐、余亮亮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奉新县康宏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志强,住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上富镇联盟村童家陂,经营范围:生物质燃料加工,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地板销售,竹制品销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ABCBA63。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07月27日,我局接到上富镇政府反馈奉新县康宏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有一台在使用的叉车。2026年0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奉新县康宏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情况如下:1、在当事人的生产场所发现一台叉车(设备代码:511010A12201910692),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台叉车的使用登记证和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给我局执法人员。该台叉车的操作员为蔡名发,该操作员也未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对此,我局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给当事人,要求当事人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并责令当事人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本局于2026年08月07日对当事人立案。立案后,指定本局执法人员陈骁骐、余亮亮进行调查,调查人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了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调查取证,现于2026年08月07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过调查,查明当事人2021年开始租赁宜春市奉新县上富镇联盟村童家陂的厂房进行生产经营,上述叉车也是由房东提供的,从租赁厂房开始使用这台叉车,至今一直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检验报告。 叉车操作员蔡名发陈述其于2025年8月入职奉新县康宏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从事生物质颗粒打包和操作叉车搬运的工作,至今未办理叉车操作员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开始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叉车,叉车操作员也未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事实;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叉车和叉车操作员也未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1、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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