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腾步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灯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82MA29RCQE9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佛堂镇湖山一区20幢6单元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烟处[2026]第212号
2026年05月02日 09时34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位于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佛堂镇湖山一区20幢6单元汪灯平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开始检查时,当事人汪灯平不在场,其店员马小涵在场并配合检查。9时47分,当事人汪灯平到达现场并配合检查,9时58分当事人汪灯平因故离开并于10时13分回来。在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阿里山(印象细支茉莉爆珠)1.1条、NEVER(番石榴味3mg)0.2条、peel(甜瓜味)0.2条、peel(蝎子爆珠)香港0.2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0.4条、爱喜(幻变双苹果芒果味)0.2条、爱喜(幻变双橙子味)0.2条,合计7个品种2.5条。经询问当事人汪灯平,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5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汪灯平系江西省上饶市人,在义乌市佛堂镇湖山一区20幢6单元经营超市,持有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查获的2.5条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均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当事人无异议。现查明,为赚取利润当事人于2026年4月27日从非法渠道购进7个品种2.5条卷烟并用于店内销售,进货总额500.00元,截止查获之日,卷烟尚未销售。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一、我局依法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笔录》、现场情况照片、查获的卷烟实物证明:我局在义乌市佛堂镇湖山一区20幢6单元当事人店内查获7个品种2.5条卷烟的事实及案发现场的主要情况,并记录了案件查处的过程。
二、我局依法提取的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制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制件、“营业执照”复制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并领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在义乌市佛堂镇湖山一区20幢6单元从事卷烟零售业务。
三、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于2026年4月27日从非法渠道购进7个品种2.5条卷烟并用于店内销售,进货总额500.00元,截止查获之日,卷烟尚未销售。
四、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明:被我局查获的2.5条卷烟均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作为烟草专卖零售户,应当遵守“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卷烟的规定,而为牟取不当利益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草制品用于销售,侵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
2026年6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义烟处告[2026]第2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我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26年6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义烟处告[2026]第2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2.5条无标志的外国卷烟依法予以没收。
0.00元
义乌市烟草专卖局
2026-07-17
2
义市监处罚〔2024〕636号
2024年3月27日,被处罚人义乌市腾步食品商行在义乌市佛堂镇湖山一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