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镇雄张雷干货调料冷冻食品销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7MA6KMLRK9B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南台街道办事处新村小区农贸市场1-002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镇处罚〔2026〕100号
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2026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对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南台街道办事处新村市场1-002号门面的镇雄张雷干货调料冷冻食品销售店的干山药片进行了抽样送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2026年4月3号执法人员将该批干山药片检验报告编号是No:GC2603-00586送达,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干山药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调查经过及认定的事实 镇雄张雷干货调料冷冻食品销售店位于镇雄县南台街道办事处新村市场1-002号门面,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27MA6KMLRK9B的《营业执照》和编号为JY15306270052018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当事人于2025年11月购进了上述批次干山药片2 kg,销售单价是30元/kg,购进单价是20元/kg,在抽检时候销售给了抽检人员1.32kg,共计39.6元,执法人员2026年4月3日现场送达检验报告当天,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了该批干山药片,由于未登记销售台账,只能确认当事人销售了1.32kg的干山药片共计39.6元给抽检人员。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干山药片)的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为39.6元。 三、案件性质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镇雄县南台街道办事处新村市场1-002号门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干山药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同时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只能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属于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 四、自由裁量及处罚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果食品可能造成的危害有充分认识,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供述违法事实。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经营的沃柑货值金额为60元不足1万元,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本局于2026年5月14日召开案件审理集体会讨论后,
一、对镇雄张雷干货调料冷冻食品销售店未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39.6元; 三、对镇雄张雷干货调料冷冻食品销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山药片食品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3000.00元。
3000.00元
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