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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海之间(宁波)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邬叶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2J6BQ57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钟公庙路133号(S307)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09
(2026)浙0109民初182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海之间(宁波)食品有限公司
亿瑞通(杭州)供应链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5﹞97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从事水产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份以及2025年4月15日分别从生产商舟山市华泽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食品“带鱼酥”共计2箱(10包/箱,500g/包),进货单价是33元/500g。购进后根据其抖音店铺“海港小陈家”的订单情况,于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4月31日期间使用自封袋分装成涉案散装食品。该散装食品标签的营养成分表标注钠的NRV%为47%,经计算应为4.7%,营养成分表标注信息有误。至案发,涉案食品共销售了15包,无库存,销售价为26元/3包,货值金额为130元,违法所得为70.6元。另查明,为介绍所经营的产品,当事人于2025年4月份在其抖音店铺“海港小陈家”的商品详情页面发布有“海港小陈家的品牌故事海港小陈家成立于2015年10月”“关于发货本商品为厂商直发商品”等广告内容,当事人系广告主,海港小陈家系商标,注册于2016年12月21日。当事人的商品由其单位所在地发出,并非由厂商直接发货。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以上行为均为首次发生,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改正。<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的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有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在商品详情页面发布不实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一、对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0.6元;2、罚款5000元。二、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5070.6元(人民币贰万伍仟零柒拾元陆角)。<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的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有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在商品详情页面发布不实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一、对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0.6元;2、罚款5000元。二、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5070.6元(人民币贰万伍仟零柒拾元陆角)。
25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4-3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