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乌达区骨里香熟食城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二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304MA0Q2TQ30W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绿丰达食品加工园330#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04
(2023)内03民终629号
追偿权纠纷
乌达区骨里香熟食城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4-25
(2023)内0304民初378号
追偿权纠纷
乌达区骨里香熟食城
乌海市绿丰达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3
2023-04-19
(2023)内0304民初378号
追偿权纠纷
乌达区骨里香熟食城
乌海市绿丰达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4
2022-11-22
(2022)内0304民初1440号
侵权责任纠纷
赵**
乌达区骨里香熟食城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5
2022-11-22
侵权责任纠纷
赵**
乌达区骨里香熟食城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区市监处罚〔2026〕26号
通过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表示黄色粉末为高汤粉,兑入卤汤用于增鲜增香,于2025年10月份从姑苏区膳香副食品商行购进,购进1桶共50袋,共计2750元,除被扣押的,其余已使用,自执法人员检查当天已停止使用。当事人表示,在执法人员到店检查之后,供货商通过微信将产品标签和检测报告提供给当事人,并明确说明在发货时未对该产品贴标签。当事人提供的食品标签并非现场检查时店内所用的黄色粉末的生产批次,根据标签显示,该产品名称为浓缩高汤粉,生产商:青岛香巴尔食品配料有限公司,配料: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辅料,产品标准代号:GB30616。 另外,当事人表示锡纸密封袋包装的“腌制料”、辣椒香精CWC00020水溶辣椒精2%及肉制品护色增香保鲜剂均为绿丰达加工园内一不再经营的小作坊经营者转赠于当事人的食品原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赠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转赠当天当事人不在店内,由店内打扫卫生的人员接收,之后一直堆放在店内,没有使用且没有处理。此外,当事人无法提供接受转赠的上述食品原料的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无法说明接受转赠的上述食品原料的进货渠道以及接受转赠的数量。 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将2026年3月23日从当事人加工场所及销售场所(广源市场店、维邦市场店)采集的黄色粉末、肉制品护色增香保鲜剂(复配护色剂)、猪肉汤、牛肉汤、鸡汤、酱牛肉、熏鸡、猪肚、猪头肉、鸡肉、牛肉等样品送至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于4月下旬将出具的检测报告移交至我局。根据检测报告显示,猪肉汤、牛肉汤、鸡汤、酱牛肉、熏鸡、猪肚、猪头肉、鸡肉、牛肉未检测出日落黄及柠檬黄;黄色粉末检测出柠檬黄含量0.132g/kg(检测方法GB 5009.35-2023),未检测出日落黄;肉制品护色增香保鲜剂(复配护色剂),检测出日落黄含量0.151g/kg(检测方法GB 5009.35-2023),未检测出柠檬黄。 当事人未能提供2025年9月至2026年3月的原辅料投料记录及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锡纸密封袋包装的“腌制料”未开封,故无法认定当事人使用;辣椒香精CWC00020水溶辣椒精2%已开封且无原辅料投料记录佐证,故无法认定当事人在该食品原料过期后没有使用;黄色粉末当事人承认使用,现场检查未贴标签,后续提供的电子版标签并非现场检查时店内所用的黄色粉末的生产批次,故认定当事人使用无标识标签预包装食品原料;根据检测结果,肉制品及肉汤中未检测出日落黄、柠檬黄,所以无法认定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故本案无法计算货值及违法所得。
当事人使用无标识标签预包装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7000.00元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