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小健哥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戴卫红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22695659628C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宝峰片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3
(2024)云0115民初2002号
合伙合同纠纷
昆明小健哥食品有限公司
陆*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9-25
(2024)云0115民初2002号
合伙合同纠纷
昆明小健哥食品有限公司
陆*
裁判文书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2
2024-08-05
(2024)云0115民初2002号
合伙合同纠纷
昆明小健哥食品有限公司
陆*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1-11
2018-08-01
(2018)云0102民初55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陈**、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晋处罚﹝2026﹞46号
2026年3月25日,当事人生产上述同一批次外包装标签标示有:“产品名称:木兰红茶轻乳茶饮品,净含量:245ML,产品标准号:GB/T 21733,生产商:昆明小健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653012224594,产地:云南昆明”的“轻爱上”木兰红茶轻乳茶饮品37件(10瓶/件)放置于经营场所对外销售,成本14元/件,售价16元/件,货值金额合计592元。截止2026年4月29日本局开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售出上述“轻爱上”木兰红茶轻乳茶饮品17件给被抽检单位晋宁区美汁汁食品店,剩余20件“轻爱上”木兰红茶轻乳茶饮品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被本局查获,当事人获利3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授权委托书(企业)、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资质及委托事项;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SP20262111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异议申请书及材料、受理通知书、《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NO.2026044):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轻爱上”木兰红茶轻乳茶饮品的抽检情况、质量状况、检验报告送达及异议处理等情况;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本局开展现场检查的情况及涉案产品的库存情况;4.询问笔录、标签标示图片、生产记录表、成本核算表、入库单、发货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轻爱上”木兰红茶轻乳茶饮品的生产、数量、价格、销售等相关情况;5.不合格食品召回、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开展召回、整改的情况。 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本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昆晋罚告〔2026〕4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当事人一是一年内因标签问题已被行政处罚;二是涉案产品种类少,货值较小;三是积极整改,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四是在本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的“轻爱上”木兰红茶轻乳茶饮品20件;二、没收违法所得34元;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一、没收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的“轻爱上”木兰红茶轻乳茶饮品20件;二、没收违法所得34元;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