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华兴箱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水鹏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47599886596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博派箱包基地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24
(2026)赣0824民初3109号
民间借贷纠纷
江西省新干县华兴箱包有限公司
陈**,江西剑发铝型材有限公司
新干县人民法院
2
2022-08-11
(2022)赣0824民初14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新干县华兴箱包有限公司
邓**,邓**
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法院
3
2022-05-12
(2022)赣0824民初8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新干县华兴箱包有限公司
邓**,邓**
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法院
4
2021-03-04
(2021)赣0824民初368号
劳动争议
江西省新干县华兴箱包有限公司
何*
新干县人民法院
5
2019-09-19
(2019)赣0824民初18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新干县华兴箱包有限公司
何**,李**
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法院
6
2019-06-13
(2019)赣0824民初10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新干县华兴箱包有限公司
罗**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12-02
侵权纠纷
胡**
广州市波韦顿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03
2020-11-16
(2020)赣0824执805号之二
民事案件执行
江西省新干县华兴箱包有限公司、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2-03
2020-08-05
(2020)赣0824执80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江西省新干县华兴箱包有限公司、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200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0-10-23
2020-04-22
(2020)赣08民终5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何**、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08-07
2019-05-17
(2019)赣0824民初10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新干县华兴箱包有限公司、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19011.75元
民事案件
5
2019-08-07
2019-06-13
(2019)赣0824民初1075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19011.75元
民事案件
6
2018-12-14
2018-10-22
(2018)赣08民终21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邹*、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8-12-06
2018-05-02
(2018)赣0802民初609号
保险纠纷
江西省新干县华兴箱包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4739.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08-09
2018-07-12
(2018)赣08民终1513号
保险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江西省新干县华兴箱包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4739.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05-30
2018-05-22
(2018)赣0824民初6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新干县华兴箱包有限公司与高**、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7-11-17
2017-07-28
(2017)赣0824民初2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新干县华兴箱包有限公司与邓**、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干市监处罚〔2026〕66号
在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6年台州市第一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生产的旅行箱包【产品名称:璐璐凯帝旅行箱包(旅行箱包)、生产者:江西省新干县华兴箱包有限公司、商标:图形商标、规格型号:型号:345 尺寸:59*39*18cm 24寸】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其中振荡冲击性能项目不符合QB/T 2155-2018《旅行箱包》标准要求,依据《台州市旅行箱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6年5月9日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移送至我局处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15日将《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到当事人,当事人立即对采购了该批次旅行箱包的经销商(客户)进行召回处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行政复议,认可该检验结果;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收集与固定书证等调查取证方式,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于2026年7月20日调查完毕,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该不合格批次旅行箱包数量有280只,生产成本100元/只。生产成本的货值金额是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该批次不合格的旅行箱包以105元/只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是贰万玖仟肆佰元整(¥:2940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壹仟肆佰元整(¥:1400元)。2026年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成品仓库进行检查,未发现该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旅行箱包,当事人称全部销售完了。当事人于当日对采购了该批次旅行箱包的经销商送达了召回函,但当事人表示经联系经销商,该批次不合格旅行箱包已经全部销售出去了,现已无法追回。
1、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并处罚款29400元整,合计叁万零捌佰元整(¥:30800.00元)上缴国库。
29400.00元
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