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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比德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五彬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9020522162093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圈掌街226号(原圈掌街30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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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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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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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临处罚﹝2026﹞29号
临沧市比德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2026年2月起陆续启用新的粘贴式食品标签。由于工作人员食品安全知识不足,导致制作的食品标签存在以下违法情形:(1)百变毛毛虫(奶香味)面包。该产品外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地址仅为“云南省临沧市”,未标注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具体地址,与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上的地址信息(临沧市临翔区圈掌街226号)不一致。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6.1款“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之规定。(2)手工沙琪玛。该产品存在未标注生产者具体地址。外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地址仅为“云南省临沧市”,未标注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具体地址,与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上的地址信息不一致。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6.1款之规定;经查看该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最后一步生产工艺为撒糖浆。依据《糕点分类标准》(GB/T 30645-2014)第2.1.2.3条之规定,该款沙琪玛为上糖浆类糕点,属于冷加工糕点。但其产品外包装上标示加工方式为“热加工”,加工方式标注虚假,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3)全麦吐司面包。该产品食品标签上营养成分表中无“膳食纤维”含量标注,但产品外包装标注“纯天然、富含膳食纤维、高膳食纤维、低热量、低糖分”等字样,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查询该公司后台进销货记录显示:(1)百变毛毛虫(奶香味)。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5月29日,共销售1036个,单价6元/个,实收金额6216元,利润334.42元;(2)手工沙琪玛,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6月18日,共销售1514个,单价8元/个,实收金额12112元,利润922.38元;(3)全麦吐司2026年3月22日至2026年5月28日,共销售2687个,单价13元/个,实收金额34931元,利润2983.11元。上述三款产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3259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239.91元。当事人上述生产经营行为,涉嫌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以及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为: 1.临沧市比德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食品(百变毛毛虫(奶香味)、手工沙琪玛)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属于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临沧市比德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食品(手工沙琪玛、全麦吐司)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4239.91元(大写:肆仟贰佰叁拾玖元玖角壹分);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4239.91元(大写:贰万肆仟贰佰叁拾玖元玖角壹分),依法上缴国库。
20000.00元
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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