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宝泉岭江滨利福蔬菜水果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海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3001MA1BT6UY2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江滨场直十二区二幢一层一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萝市监处罚〔2026〕9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6月从萝北县上门送货人员处购进南孚五号电池一盒共50粒(1.5V、生产日期2026年5月)、南孚七号电池一盒共50粒(1.5V、生产日期2026年4月),进货金额共计200元,每粒进价2元。购进时当事人未索取购货凭证。销售南孚五号电池5粒,销售价格2.5元每粒,合计销售金额12.5元;剩余南孚五号电池45粒、南孚七号电池50粒。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50元(侵权商品实际标价售价×已售出和未售出总计侵权商品数量=违法经营额),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5元(已出售侵权商品数量×(侵权商品实际标价售价-进货单价)=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五号电池45粒(1.5V、生产日期2026年5月)、南孚七号电池50粒(1.5V、生产日期2026年4月);3.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2.50元。
500.00元
-
2026-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