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泰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骏逸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3MA3AE7R84D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街道博士大道12号汇鑫城1栋2单元100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3
(2026)赣1123民初1327号
劳动争议
玉山县人民法院
2
2026-02-11
(2026)赣1123民初168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玉山县人民法院
3
2025-06-25
(2025)赣1123民初20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
陈**,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泰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玉山县人民法院
4
2025-06-10
(2025)赣1123民初20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
陈**,江西泰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县人民法院
5
2025-05-15
(2025)赣1123民初20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
陈**,江西泰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玉山县人民法院
6
2024-01-16
(2024)赣11民终22号
劳动争议
罗**,江西泰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10-09
(2023)赣1123民初3119号
劳动争议
江西泰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罗**
上饶市玉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玉市监处罚〔2026〕164号
2026年3月31日,我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中,对玉山县淘宝闪购(原饿了么)运营中心(江西泰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62名外卖骑手健康证进行核验,核验发现该62名骑手所持健康证系伪造。当事人作为“淘宝闪购”平台玉山县区域骑手管理责任主体,其管理的62名骑手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配送工作,当事人未落实送餐人员食品安全培训管理责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批准,我局于2026年4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4月6日,本局收到执法稽查局二中队移送案件线索。执法人员线下检查淘宝闪购平台店铺“涣小蛙.牛蛙鸡爪煲.炒鸡”(主体:玉山县红芳餐饮店)时查实:该店负责人张**在同一经营地址开设该店铺的同时,借用合作人赵**名下玉山县羽能餐饮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平台另行开设“蛙喜煲.牛蛙鸡爪煲.海鲜煲”,存在借用他人资质虚假入网情形。当事人作为玉山县淘宝闪购区域运营中心,仅对入网商户线上提交的证照材料进行形式收取,未落实实质核验、线下实地核查要求,资质审查履职不到位,未能发现商户证照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符、借用他人证照入网的问题,该行为涉嫌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2026年5月9日,我局在开展巡查时发现淘宝闪购店铺“九号饭堂”所公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一致,当事人作为玉山县淘宝闪购运营中心,对玉山辖区内入网餐饮户公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未及时更新,涉嫌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九条的规定。
经局领导审批后,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并案调查,调查过程中采取网页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开展取证,全程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至2026年6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
一、当事人管理的62名骑手所持健康证均加盖椭圆形“玉山县中医院体检科”公章,但无任何体检记录,且玉山县中医院体检科已于2022年12月停用椭圆形公章、启用圆形公章。结合玉山县中医院对公章变更及查询结果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该62名骑手健康证系伪造。经查,玉山县淘宝闪购站长董绍荣擅自使用伪造公章制作虚假健康证并提供给相关骑手使用,其涉嫌伪造、买卖单位印章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6年4月1日将该违法犯罪线索移送给玉山县冰溪街道派出所,玉山县冰溪街道派出所已于2026年4月1日依法对董绍荣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当事人作为玉山县“淘宝闪购”平台玉山县运营中心,作为“淘宝闪购”平台玉山县区域骑手管理责任主体,管理的62名骑手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配送工作,存在未落实送餐人员食品安全培训管理责任的情形。
二、玉山县红芳餐饮店(负责人张**)实际经营地址为玉山县冰溪街道西商苑三区外圈53-59号,其在此处运营淘宝闪购店铺“涣小蛙.牛蛙鸡爪煲.炒鸡”,同时借用合作人赵**名下玉山县羽能餐饮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同一平台另行开设外卖店铺“蛙喜煲.牛蛙鸡爪煲.海鲜煲”,两家店铺实际出餐地点均为上述地址;玉山县羽能餐饮店登记地址为玉山县冰溪街道芳泽园3#楼5号,与红芳餐饮店登记地址不一致,虽两处地址相隔较近,但“蛙喜煲.牛蛙鸡爪煲.海鲜煲”提交的入网门头照片和实际经营门店不符,该店存在借用他人证照、以虚假资质入网经营的情形。当事人仅线上收取商户上传证照图片,未通过线下实地核查、证照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证照权属、经营场所一致性,审核流于形式,致使借用他人证照的商户成功入网经营。经核算,该商户2025年12月至2026年4月经营期间,当事人对该商户提取服务费收入共计5481.03元,服务支出成本共计3957.48元,违法所得共计1523.55元。
三、经核实,“九号饭堂”淘宝闪购平台显示的关联主体玉山县毅梦餐饮行,关联的经营者林**系该店铺原负责人。现关联主体为:玉山县玖好餐饮店,负责人:陈**。2023年1月5日因林**通过第三方将店铺转让给陈**,业务员辅助陈**上传资质信息时系统故障未成功上传,最终食品经营许可证更新成功,营业执照未成功更新,导致出现该店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一致且持续三年之久的情况,该店铺存在未及时变更入网资质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未落实送餐人员食品安全培训管理责任,对入网餐饮商户经营资质审查核验履职不到位,未及时更新入网餐饮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违法所得共计1523.55元。
当事人于2026年4月2日组织全部骑手前往体检机构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于4月4日前全部完成体检,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健康证归档管理。当事人于2026年4月19日对“蛙喜煲.牛蛙鸡爪煲.海鲜煲”(玉山县羽能餐饮店)进行整改下线,2026年5月9日对“九号饭堂”信息完成更新,以上事项全部完成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落实送餐人员食品安全培训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处罚。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对入网餐饮商户经营资质审查核验履职不到位的违法行为责令整改,处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23.55元,上缴国库。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及时更新入网餐饮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的违法行为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存在三项违法行为:一是未落实送餐人员食品安全培训管理责任;二是对入网餐饮商户经营资质审查核验履职不到位;三是未及时更新入网餐饮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依据对应法规,本局决定综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落实送餐人员食品安全培训管理责任、未及时更新入网商户资质信息两项违法行为,合并给予警告处罚;
2、对当事人对入网餐饮商户经营资质审查核验履职不到位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23.55元,罚没款共计:16523.55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