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中村镇新佰惠购物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宇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1026MADMW7L67M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中村镇中原东路3号商铺1层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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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罚〔2025〕9号
当事人位于宁县中村镇中原东路3号,属中型购物超市,2024年5月29日申请办理了宁县中村镇新佰惠购物超市《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01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县中村镇新佰惠购物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在检查当事人销售的“达利园可比克薯片”、“达利园软面包”、“达利园瑞士卷”、“达利园巧克力派”、“达利园蛋黄派”、“达利园小面包”、“达利园蛋黄注心派礼盒”等7种预包装食品的进货来源时,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庆阳市赐香福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 单,无法提供上述27个品种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和供货者
的许可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销售食品照片,当场下发(宁)市监责改字〔2025〕9号《责令改正
市场监督管理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共6页第3页
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02月10日前,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完善供货者的许可证证明文件。2025年02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购物超市进行责令改正回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落实。2025年02月13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年02月13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王宇森进行了调查询问。其陈述当事人于2025年01月16日,从庆阳市赐香福旺商贸有限公司,采购达利园系列食品27个品种788袋(罐/杯/盒),价值4424元。其中分别以2元、3元、3.1元、6.3元/袋(罐/杯)不等的价格,采购规格为32g、45g、48g、55g、105g/袋(罐/杯)的牛肉味、香辣味、烧烤味、番茄味、原味、鸡肉味“达利园可比克薯片”561袋(罐/杯);以6元、10元/袋不等的价格,采购规格为200g、360g/
袋的达利园软面包24袋;以6元、7元/袋不等的价格,采购规格为160g、200g/袋的“达利园瑞士卷”25袋;以14元/袋的价格,采购规格为26g×20枚的“达利园巧克力派”16袋;以6.7元/袋的价格,采购规格为23g×10枚的“达利园蛋黄派”16袋;以10元/袋的价格,采购规格为400g/袋的“达利园小面包香奶味”12袋;以20元/盒的价格,采购规格为680g/盒的“达利园蛋黄注心派礼盒”50盒。分别以高于采购价30%的价格销售,至案发之日,当事人销售上
述27种食品561袋(罐/杯)4161元。经营者王宇森陈述,因临近春节销售旺季,当事人忙于节日备货,故一时疏忽未
索取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未及时建立进货台账。在执法人
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后,经营者之妻李玲将《责令改正通知书》放置于监管部门资料盒中,未单独存放事后也未及时提醒经营者王宇森,导致经营者疏忽未按期完成整改事项。
对宁县中村镇新佰惠购物超市(个体工商户)进行了:
1.罚款:金额5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