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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禧甜烘焙食品坊(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丽注册资本:3.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ETQW147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南门畈社区五组长塘路32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43号
经查,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在抖音和美团均开设有网店“囍甜cake 面包公社”。2026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糕点制作间货架上发现的食品原料核桃仁(已拆封),净含量:500g/袋,生产日期:2025年9月10日,保质期180天,截止检查日上述食品原料已经超过保质期。经现场称重及当事人确认,现场发现的两袋分别剩下:136.3g、239.7g。据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原料用于制作糕点。当事人在制售食品过程中未定期开展食品原料检查,亦未对超过保质期的原料作特别标注。案涉食品原料放于当事人糕点制作间货架上与其他食品原料混放在一起,处于随拿随用的状态。 据当事人陈述其食品原料是从漕河蛋糕原料供货商百慕达和三得利购进的,均未履行进货查验及索票索证。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案涉核桃仁的进货发票、使用记录,故进货数量及使用情况无法查证。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本局认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仅现场发现的。本局通过在拼多多电商平台随机查询到核桃仁500g的价格为22.9元,31.9元,28.9元,平均值为27.9元,故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共计为20.98元。因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的食品种类及销售情况无法查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制作裱花蛋糕。当事人仅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禁止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裱花类糕点。综上,本局认定当事人超范围生产经营裱花蛋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超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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