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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县骏航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立勇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1MA3ACP0EX7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城北农批市场内摊位店铺ZP-1-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奉市监处罚﹝2026﹞211号
经查,当事人称其2026年5月14日从南昌市青云谱区特武豆芽批发行处采购了涉案批次豆芽共20公斤,进价为1.6元/公斤,货款计32元,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豆芽时查验及保存了供货商证照、进货凭证。2026年5月15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昌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样品经南昌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检验项目:6-卡基腺嘌呤(6-BA),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30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BJS 201703,《检验报告》编号:No:W202605541。2026年6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编号:DBJ26360900380333350)和《检验报告》(编号:No:W202605541),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该批次豆芽2026年5月15日全部销售完毕,实际销量为20公斤,售价为3元/公斤,实销金额共计60元,当事人获利28元。 当事人称其2026年5月14日从南昌深圳农产品批发市场吉盛蔬菜批发部处采购了涉案批次四季豆共采购了1件(20公斤),进价为150元/件(7.5元/公斤),货款计15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四季豆时查验及保存了供货商的进货凭证。2026年5月15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昌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样品经南昌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1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121-2026,《检验报告》编号:No:W202605540。2026年6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编号:DBJ26360900380333352)和《检验报告》(编号:No:W202605540),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该批次四季豆2026年5月15日全部销售完毕,实际销量为20公斤,售价为10元/公斤,实销金额共计200元,当事人获利50元。 2026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向其出示了奉新县申小芸蔬菜店提供的进货凭证和《检验报告》(编号:No:W202605483),当事人认可该批次山药是其销售的事实,对上述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当事人称其2026年5月7日从南昌市青云谱区德强蔬菜批发行处采购了涉案批次山药共采购了40公斤,进价为10元/公斤,货款计4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山药时查验及保存了供货商证照、进货凭证。2026年5月14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昌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样品经南昌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检验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3,实测值:0.79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NY/T 1456-2007,《检验报告》编号:No:W202605483。该批次山药2026年5月15日全部销售完毕,实际销量为40公斤,售价为16元/公斤,实销金额共计640元,当事人获利240元。 目前尚无人向本局反映食用上述批次食用农产品出现身体不适或不良反应。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6年5月15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份,证明执法人员监督抽检时,当事人销售的豆芽单价为3元/公斤、四季豆单价为10元/公斤的事实; 3.南昌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当事人签收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2份,证明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当事人处抽检的豆芽和四季豆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6年6月17日向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材料的事实; 4.2026年6月17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涉案批次豆芽和四季豆已无剩余,当事人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的事实; 5.2026年6月14日《检验报告》(编号:No. W202605483)以及当事人通过微信提供给奉新县申小芸蔬菜店的销售凭证和相关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给奉新县申小芸蔬菜店的山药经抽样检验,氟虫氰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6.2026年6月18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按照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追溯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认可相关销售事实,涉案批次山药已无剩余,当事人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的事实; 7.2026年6月23日《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按期提供涉案批次豆芽、四季豆和山药的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的事实; 8.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徐立勇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述其购进涉案批次豆芽、四季豆和山药时索取并留存供货者证照及进货凭证,认可相关检验结果和销售事实,以及上述批次食用农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豆芽销售额60元,获利28元;四季豆销售额200元,获利50元;山药销售额640元,获利240元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含有 6 - 苄基腺嘌呤(6-BA)的豆芽,构成了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应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8元,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02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四季豆和山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2.学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合并作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经营检出 6 - 苄基腺嘌呤(6-BA)豆芽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元,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2.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四季豆、山药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实施条例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上罚没款合计10028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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