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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牧冷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聂文忠注册资本:54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201701473484P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云街环城东路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0
(2023)内2201诉前调确80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刘**
内蒙古天牧冷食品有限公司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2
2025-10-10
(2023)内2201诉前调确803号
借款合同纠纷
王**
内蒙古天牧冷食品有限公司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3
2025-10-10
(2023)内2201诉前调确80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王*
内蒙古天牧冷食品有限公司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4
2024-06-09
(2024)内2201民初2467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
内蒙古天牧冷食品有限公司,田**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5
2024-05-31
(2024)内2201民初188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刘*
田**,内蒙古天牧冷食品有限公司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6
2024-05-31
(2024)内2201民初1883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
田**,内蒙古天牧冷食品有限公司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7
2024-05-08
(2024)内2201民初3167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
内蒙古天牧冷食品有限公司,田**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8
2023-02-16
(2022)内2201民初73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融佳信用社
内蒙古天牧冷食品有限公司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9
2023-02-1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融佳信用社
内蒙古天牧冷食品有限公司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30
2025-03-12
(2025)内2201民初1275号
合同纠纷
内蒙古XXXXX有限公司;杨加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11-30
2024-12-11
(2024)内2221执291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田某;内蒙古某有限公司;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5-11-23
2025-03-04
(2025)内2201执31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内蒙古天某公司;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5-11-23
2025-03-04
(2025)内2201执85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刘某某;田某某;内蒙古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5-04-26
2025-03-05
(2025)内2201民初1275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杨XX、内蒙古天牧冷食品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5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4-10-23
2022-12-26
(2022)内2201执恢57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张**、内蒙古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4-10-23
2022-03-11
(2021)内2201执恢10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张**、内蒙古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4-09-30
2024-04-16
(2024)内2201民初203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康**、内蒙古某某冷食品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4-09-19
2024-05-09
(2024)内2201民初3167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内蒙古天牧冷食品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8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4-09-15
2024-06-10
(2024)内2201民初2467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田**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3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市监处罚﹝2026﹞161号
经现场检查内蒙古天牧冷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5年8月份至今均为停产状态,厂区车间和库房内未发现任何食品和原料。经询问调查,食品名称:爱斯基摩冰棍(牛奶味)一共生产2箱,每箱40袋,合计:80袋,食品安全抽检12袋,剩余68袋全部销售,销售价每袋1元。违法所得80×1=80,捌拾元整(80.00),销售出去的雪糕因为是零售,虽然张贴了召回公告,销售出去的雪糕并未有消费者送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3080.00元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兰浩特市知识产权局)
2026-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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