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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尚贤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04MA2G1FX60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良二村银座街35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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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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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路市监处罚〔2026〕199号
2026年04月08日,被处罚人尚某某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某某路某某号销售的化妆品无合法来源、无中文标签、未明码标价,销售的化妆品未建立台账和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超范围经营二类医疗器械。
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为落实明码标价,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未建立台账和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无合法来源的化妆品,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未标注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超范围经营二类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一、当事人超范围且未经备案经营二类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二、当事人未落实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三、当事人销售无合法来源且未标注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没收上述三款无合法来源且未标注中文标签的化妆品; 2.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11000.00元,共计罚没款11060.00元整。
11000.00元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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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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