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仁德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震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68474232XJ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杨凤庄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四稽罚〔2026〕10号
1.经查,你单位于2016年4月取得天津康济森商贸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1200154130,发票号码:01699807-01699813,发票金额合计699898.29元,税额合计118982.71元,价税合计818881元。你单位通过取得上述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同时存在资金回流的资金异常情形,导致少缴2016年4月、5月、6月属期增值税118982.71元,附加税费15467.77元,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209601.13元,属于偷税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8456.3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你单位上述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同时,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2023年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2026-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