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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山区安康老年公寓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维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303MA19MAHX25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恒山区大恒山办迎新委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恒市监处罚〔2026〕38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7月24日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恒山区安康老年公寓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1瓶明月岛椴树蜂蜜(生产日期2024年6月13日,净含量500g,保质期18个月)已超出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现场下发《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2026年7月27日对恒山区安康老年公寓的经营者赵维英就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供述:“1瓶明月岛椴树蜂蜜(生产日期2024年6月13日,净含量500g,保质期18个月)已超出保质期。当事人进购上述商品后置于其经营场所内,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无法提供上述商品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从事食品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2.经营者赵维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3.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4.对经营者赵维英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5.提取相关证据图片,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事实证据; 以上证据材料经当事人确认无误。 案件性质: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采购票据及相关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针对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1、处罚款2000元; 2、警告; 3、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明月岛椴树蜂蜜”1瓶。
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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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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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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