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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中云康养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永江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800MA6PYU980X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洪工业园区万景大道酒吧街3栋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3
(2026)云2801民初62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
西双版纳中云康养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谢**
景洪市人民法院
2
2026-04-23
(2026)云2801民初6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
西双版纳中云康养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谢**
景洪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04
(2026)云2801民初6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
谢**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景洪市人民法院
2
2026-03-04
(2026)云2801民初62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
谢**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西景处罚﹝2026﹞385号
当事人系景洪市望山居小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该小区共规划建设14栋住宅楼,合计1169套住宅房源,已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并持续对外销售。根据景洪市自然资源局审批规划图纸,小区一、二期每栋住宅一楼入户两侧区域规划用途为公共绿地,产权归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无规划、不动产确权文件允许开发商分割该绿地交由一楼业主单独独占使用。 当事人自行制定、统一印制《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第十九条定义与特定商品房毗邻的绿地、空地为“特定空间”,合同载明由出卖人统一分割后交由指定买受人独自使用,其余购房人自愿放弃该公共区域使用权,同时约定指定买受人(一楼业主)可在该绿地内种植蔬菜、打理花草。 当事人在商品房销售签约环节,对于上述直接处分全体业主共有财产、大幅限制非一楼购房者法定共有权利、与购房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未在合同文本中使用加粗字体、下划线、单独弹窗提示等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醒目标识;销售人员仅在购房者通读完整合同后口头简单提及该条款,未对条款内容、法律后果开展单独逐条讲解、专项重点说明,未依法履行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该制式补充协议长期用于望山居小区全部商品房销售签约,持续向不特定购房者使用。当事人在上述合同签订及销售过程中,未收取合同价款以外的其他费用,无相关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在签订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时,未以字体加粗、下划线等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重大利害关系内容的行为。在调查中,当事人请求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以罚款人民币90000元(玖万元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90000.00元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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