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春区东海特惠海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志永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2MA1A4K741M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红旗社区红旗小区17号楼东数第14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8号
2024年5月17日,当事人在五常市山河镇早市刘志波处以100元购进柳根鱼10斤。并于5月19日以13元/斤的销售价格全部销售给伊春市友好区东如海海鲜店,货值金额130元,违法所得共计30元。该批次柳根鱼在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月19日组织的市级食用农产品抽检中,被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执法人员9月5日现场核查时,未见涉案批次柳根鱼,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得知所经营的柳根鱼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由于售出时间较长、数量较少,无法召回。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柳根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综合考虑当事人违反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三十元的行政处罚。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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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