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焰发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琪松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2AG1XXX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上水矸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奉自然资规罚决字〔2026〕第000023号
当事人宁波焰发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从江口村骆**处转租得位于奉化区江口村杨家山土地2亩。同年9月,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租得的土地上浇筑水泥地坪并搭建活动棚屋,用于废弃塑料框回收粉碎颗粒加工。2026年1月,我局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期限内未整改。经宁波市奉化区规划测绘设计院实地勘测,当事人未经批准所占土地总面积325平方米,建筑面积325平方米,建筑占地325平方米。经与《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用地布局规划图(局部)》核对,当事人非法所占的325平方米土地规划为旱地324平方米、其他林地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土地利用现状图(2024变更局部图)》、违法行为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非法所占土地现状为旱地(永久基本农田)324平方米,灌木林地(即可恢复)1平方米。当事人上述未经批准占用土地搭建棚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鉴于当事人非法所占土地现状为旱地(永久基本农田)324平方米,灌木林地(即可恢复)1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版)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浙自然资规〔2025〕25号)土地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五之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25平方米土地;2.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25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324平方米旱地(永久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处600元的罚款,计194400元;对非法占用的1平方米灌木林地(即可恢复)处以每平方米350元的罚款,计350元;罚款总计19475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法规监察科(宁波市奉化区茗山路269号208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奉化工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0******017812,单位编号006001,项目代码030199)或奉化农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96010******020086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单位编号006001,项目代码03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25平方米土地; 2.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25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324平方米旱地(永久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处600元的罚款,计194400元;对非法占用的1平方米灌木林地(即可恢复)处以每平方米350元的罚款,计350元;罚款总计194750元;
194750.00元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