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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均川镇贺氏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贺群注册资本:3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DP39MH3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均川镇古均街唐王广场西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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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349号
经查,2026年6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深化群腐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冰箱内发现有5袋“竟香源”羊肉风味串(未开封),其外包装袋上标注有“山东瀚翔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计量称重,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13716501223,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处(20241105)”等内容,截止现场检查时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214天。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者口述称,上述“竟香源”羊肉风味串是当事人于2025年3月帮助租用当事人餐饮店的顾客在随州市曾都区一家批发部购买,以15元/袋的价格共购进8袋,租赁顾客自己使用了3袋,剩余5袋赠送给当事人。而后当事人将5袋“竟香源”羊肉风味串存放在冰箱内作为待用食品原料,加工制作成烧烤熟食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未使用。因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原料的使用记录台账,故以当事人口述为准,上述超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75元。因尚未使用,故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竟香源”羊肉风味串5袋;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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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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