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疆众杰置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起勇注册资本:8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4686485275P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710号天山花园A座5单元11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8
(2024)新0106民初91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众杰置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03-13
(2024)新0106民初91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众杰置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3
2025-03-03
(2024)新0106民初91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众杰置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4
2025-01-15
(2024)新0106民初91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众杰置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5
2023-02-08
(2023)新2901民初178号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众杰置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阿克苏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兰干分公司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6
2022-03-29
(2022)新0102民初198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众杰置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海通五星大饭店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7
2021-11-22
(2021)新40民终24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奎屯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众杰置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8
2021-06-30
(2021)新4003民初11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众杰置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奎屯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奎屯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22
2022-06-15
(2022)新0102民初198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众杰置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疆海通五星大饭店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7992.71元
民事案件
2
2022-06-01
2022-05-31
(2022)新民申7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奎屯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众杰置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1-26
2022-01-03
(2021)新0105民初9711号
合同纠纷
新疆众杰置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疆水清木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15
2021-12-08
(2021)新40民终24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奎屯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众杰置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11-15
2021-08-26
(2021)新0104民初6407号
劳动争议
新疆众杰置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董**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11-01
2021-08-09
(2021)新4003民初11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众杰置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奎屯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86055.00元
民事案件
7
2021-04-01
2021-03-04
(2021)新0104执1596号
合同纠纷
新疆众杰置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区千诺酒店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8810.54元
执行案件
8
2021-02-18
2020-11-09
(2020)新0104民初64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众杰置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8012.91元
民事案件
9
2020-11-03
2020-09-24
(2020)新0104民初3537号
合同纠纷
新疆众杰置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78238.2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12-10
2018-10-20
(2018)新0103民初6244号
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众杰置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棉麻银星物业服务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635.4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区市监处罚(2026)79号
经查明,新疆众杰置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由法定代表人***出具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代表***在克拉玛依市电梯维保业务中行使权力和义务。委托权限为每月组织并主持克拉玛依市维保片区的电梯安全生产月调度会议,对当月电梯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做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电梯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授权期限为2026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止。 涉案电梯无减速机及相关配套零部件,无需开展减速机润滑油维保作业;当事人维保人员负责填写2025年12月1日该电梯季度维保记录,维保人员在无对应维保部件、未实施该项目维保的情况下,在减速机润滑油维保项目处勾选“√”;带队维保人员签字确认前未核对维保记录内容即签字确认,造成维保记录虚假,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如实开展、记录电梯维护保养。涉案电梯实行整机打包统一收取维保费用,当事人勾选不存在的维保项目不单独计费,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此前未因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此次案发后当事人已开展内部自查,拟定每周组织维保人员业务培训、例会逐份核查维保记录,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剖析管理漏洞并提交整改报告,未造成电梯安全事故及人身财产损害。情况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裁量。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