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胥建新 | 注册资本:1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3MA0Q0BWT12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稀土大街(昆区段)10号吾悦广场5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3
(2025)内02民终1237号
合同纠纷
包头市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3-24
(2025)内02民终857号
合同纠纷
包头市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市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石**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7-28
(2024)内02民终2316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包头市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包头市金达立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2-05
(2024)内02民终114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李**
包头市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9-13
(2023)苏0581民初1012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商律法律服务(常熟)有限公司
包头市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常熟市人民法院
6
2023-07-24
(2023)内0205民初434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甲乙丙丁文化服务平台(葫芦岛)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7
2023-02-22
(2023)内0203民初463号
肖像权纠纷
武*
包头市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8
2023-02-16
(2023)内0203民初452号
肖像权纠纷
李*
包头市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9
2023-02-08
追偿权纠纷
高*
包头市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3-02-08
(2022)内02民终3456号
追偿权纠纷
高*
包头市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26
2024-02-06
(2024)内02民终114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李**、包头市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10-01
2024-07-29
(2024)内02民终2316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包头市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市金达立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4-10-01
2024-08-29
(2024)内0203执2296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李**、包头市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81903.00元
执行案件
4
2024-03-05
2023-09-12
(2023)内0203民初5095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李**、包头市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098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昆消行罚决字﹝2026﹞第0042号
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转办案件,2026年6月8日,我局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包头市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下列火灾隐患:1、广场内多家小于300平米商铺拆除防火玻璃设置防火卷帘,不符合有顶棚步行街设置要求;2、广场内多处地面疏散标志灯损坏不亮;3、二楼熙美诚品店铺围合区域未与回廊进行防火分隔;4、四楼健身占用安全出口公共区域(不影响疏散,步行街内不允许放置可燃物)。2026年8月5日,我局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消防监督复查,发现该单位二楼熙美诚品店铺围合区域未与回廊进行防火分隔的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662号、包昆消限字〔2026〕第030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编号:〔2026〕第1004号)、陈毅的询问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现决定给予包头市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5500.00元
包头市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09-01
2
包昆消行罚决字﹝2026﹞第0029号
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转办案件,2026年6月8日,我局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包头市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广场内多处地面疏散标志灯损坏不亮的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662号、包昆消限字〔2026〕第030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陈毅的询问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给予包头市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包头市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07-31
3
包市监处罚﹝2026﹞JC-16号
经查明,2020年5月,当事人购买了8台压力容器(冷凝器、油分离器、蒸发器)用于夏季商城降温,设备号分别为:R041186、R041187、R041188、R041307、R041308、R041309、R041762、R041763,均为II类压力容器,同年9月30日投入使用。在投入使用3年后,当事人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仍然继续使用上述压力容器至2026年3月。2026年4月5日,当事人已取得上述压力容器检验合格报告。2026年4月27日,当事人已取得上述8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
2026年6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包市监罚告﹝2026﹞JC1-1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30000.00元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4
包昆消行罚决字﹝2026﹞第0020号
2026年2月4日上午,我大队收到了包头市昆都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昆区吾悦广场安全问题隐患的督办函》,2月4日下午,包头市消防救援支队与昆区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及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大督查第二组消防专家到包头市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该单位广场二楼三楼上下开口部位设置网绳游乐场所。2026年5月7日,我大队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消防监督复查,发现该单位广场二楼三楼上下开口部位设置网绳游乐场所的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现决定给予包头市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包头市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