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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瑞业电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项斌伟注册资本:1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064164602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瑞安市上望街道八十亩村电镀工业园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8
(2026)浙0381民初8705号
加工合同纠纷
瑞安市瑞业电镀有限公司
何**
瑞安市人民法院
2
2026-04-24
(2026)浙0381民初33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何**
瑞安市瑞业电镀有限公司,黄**
瑞安市人民法院
3
2026-04-13
(2026)浙0381民初2484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林**,余**
瑞安市瑞业电镀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4
2024-05-17
(2024)浙03民终2013号
劳动争议
瑞安市瑞业电镀有限公司
张**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2-21
(2024)浙0381民初504号
劳动争议
瑞安市瑞业电镀有限公司
张**
瑞安市人民法院
6
2021-11-22
(2021)浙0381民初8637号
加工合同纠纷
瑞安市瑞业电镀有限公司
温州君浩实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7
2021-10-27
(2021)浙0381民初8637号
加工合同纠纷
瑞安市瑞业电镀有限公司
温州君浩实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8
2021-10-21
(2021)浙0381民初8637号
加工合同纠纷
瑞安市瑞业电镀有限公司
温州君浩实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9
2021-09-01
(2021)浙0381民初8637号
加工合同纠纷
瑞安市瑞业电镀有限公司
温州君浩实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10
2021-08-19
(2021)浙0381民初8637号
加工合同纠纷
瑞安市瑞业电镀有限公司
温州君浩实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05
2024-07-01
(2024)浙03民终2013号
劳动争议
瑞安市瑞业电镀有限公司、张志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7-03
2024-03-16
(2024)浙0381民初504号
劳动争议
瑞安市瑞业电镀有限公司、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8-24
2019-11-22
(2019)粤0115民初57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传福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瑞安市瑞业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449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8-24
2019-11-22
(2019)粤0115民初57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传福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瑞安市瑞业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238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8-24
2019-11-22
(2019)粤0115民初57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传福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瑞安市瑞业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128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8-24
2019-11-22
(2019)粤0115民初57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传福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瑞安市瑞业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942.50元
民事案件
7
2021-08-24
2019-11-22
(2019)粤0115民初57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传福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瑞安市瑞业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2312.50元
民事案件
8
2021-03-26
2021-01-20
(2020)浙03执959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广州传福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瑞安市瑞业电镀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9
2021-02-25
2021-02-19
(2021)浙0381执529号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雷勋山、余正凤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10
2021-01-19
2020-11-04
(2020)浙03民终3704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瑞安市瑞业电镀有限公司、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2178.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6〕833号
经查明,瑞安市瑞业电镀有限公司2026年3月20日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4月19日前改正。2026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检查,当事人仍旧安排未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未改正违法行为。另该公司使用的出厂编号为G5AD34650的叉车已检验合格,有效期为2026年9月。该叉车已于2025年6月24日注销,目前处于注销状态。
本局认为: 一、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并逾期未改正。 二、当事人使用的叉车已注销,无登记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    本局决定: 一、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叉车; 2、处15000元罚款。 二、对当事人使用的叉车无登记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责令当事人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20日内改正。
15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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