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甘安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琪苗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5MAEK38R35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江北公路一号煜韩电商产业园022室(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6〕91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6年4月起在团风县团风镇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当事人为了宣传推广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乐仁牌丹参香附颗粒”“千泉?葛根枳椇红景天颗粒”,提高知名度,吸引消费者,由当事人电商运营团队自行设计制作了标注有“胃痛胃胀 反复烧心 肠胃消化 胃痛药 胃酸胃胀 养胃护胃 修复胃粘膜”“线下门店药房同步热销中 消费者好评率高达99.8% 护肝片转氨酶高脂肪肝损伤解酒醒酒”“肝毒清道夫 专攻肝养护 降低转氨酶 平肝清热解酒”“只需三步远离肝痛、修复肝损伤、打通肝淤堵、减轻肝脏炎症”“护肝平肝解酒、专攻肝部问题、肝毒清道夫、降低转氨酶、去肝火、清肝毒”等字样内容的广告文案及图片等内容。
为查清事实,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2日至6月12日期间,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五份,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局提供宣传内容的合法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证据材料。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经核准的“乐仁牌丹参香附颗粒”“千泉?葛根枳椇红景天颗粒”《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及广告样件,其内容分别为“保健功能:辅助保护胃粘膜”“保健功能: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功能”。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表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及依据。
因当事人未建立广告发布登记台账,也未留存广告编辑上架、下架时间和后台日志,现无法查实上述广告首次发布时间,也无法统计上述广告持续发布时长和发布期间涉举报产品的销售数量、金额及订单记录。当事人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广告设计制作,涉案广告由当事人电商运营团队设计、制作、审核,由当事人网络店铺运营团队自行编辑上架发布。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相关费用的核算凭证及支付记录,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为销售“乐仁牌丹参香附颗粒”“千泉?葛根枳椇红景天颗粒”两款保健食品,自行制作并发布的广告中存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对产品功效作断言保证的内容,广告内容超出注册批准的保健功能范围,未能提供“好评率99.8%”有效证明材料,欺骗、误导消费者。...[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