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佳禾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柳玉姣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3MA9GJ2BJ2Y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北京大道1168号武侯办事处南100米路东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市监处罚〔2026〕273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份入住南湖湾小区,小区居民用电1#、3#、4#、7#、9#栋楼由供电公司直供。供电企业无法直接向终端商铺供电的情况下,2#、5#、8#栋楼用电由当事人转供。2025年6月25日,当事人与内乡县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用电性质2.1行业分类:乡村居民,2.2用电类别:乡村居民生活用电。当事人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供电企业无法直接向终端商铺业主供电的情况下,承担转供电职能,属于转供电主体,其代收代缴电费的行为应执行政府定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2022年至2026年的购电发票,从发票上看当事人每月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标准为0.508元/kwh。当事人每月向小区商铺业主收缴电费按0.62元/kwh、0.75元/kwh、0.86元/kwh标准收取,因当事人与供电公司签订用电合同用电类别为“乡村居民生活用电”,当事人对于小区商铺业主用电应遵守合同用电,按照政府定价标准居民用电0.568元/kwh收取。
从2022年10月当事人服务该小区至2026年5月,该小区15家商铺业主共用电1574867kwh,当事人按0.62元/kwh、0.75元/kwh、0.86元/kwh标准向商铺业主收取,多收差价0.052元/kwh、0.182元/kwh、0.292元/kwh。其中晟景湾、南湖人家、德庄火锅三家按0.62元/kwh收取,多收19701.8元;南湖湾售房部、金世源饭店、如家酒店等按0.75元/kwh收取,多收212231.4元;南阳宜居、千年舟按0.86元/kwh收取,多收6656.7元;15家商铺业主共计多收价款238589.9元。
当事人于2026年5月1日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商铺业主收取电费按照政府定价标准(0.568元/kwh)执行。当事人于2026年5月18日,开始在其服务的场所内张贴《退费通知》,对商铺业主多付的电费陆续进行退还。2026年6月4日接到我局下发的《内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截至2026年6月8日,商铺业主多付的电费已全部退还完毕。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之规定,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238589.9元。
1、给予警告;2、处以违法所得0.6倍罚款拾肆万叁仟壹佰伍拾叁圆玖角肆分(143153.94元)。
143153.94元
内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2
内市监处罚﹝2026﹞94号
2025年11月12日根据县局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对服务的两个小区业主收取水费时在每吨水2.7元/吨的基础上多加收0.6元的二次加压电费。当事人应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7)44号文件规定:居民水资源税0.35元/立方米;南阳市物价管理办公室、南阳市财政局、南阳市城市管理局、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南阳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宛价(2018)38号规定:各县城、重点建制镇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至每月每吨0.85元;内乡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内价(2008)41号规定:城区居民用水执行标准为1.5元/立方米,根据上述三份文件规定,居民生活收取水费的标准为三项合计2.7元/吨。 当事人应依据《河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豫发改价管【2022】373号)第二十五条“……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等用水应当计量,相应水费和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含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及动力费用等应当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并建立健全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严禁以水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规定执行价费政策。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7月1日,和内乡县大成相府、东湖家园分别签署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依照该合同第五条第二项:“乙方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二)水费:由物业公司按抄表数据向小区业主收取。具体方法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约定,向其服务的两个小区收取水费。收取标准为:每吨水2.7元的基础上多加收0.6元的二次加压电费。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大成相府小区业主用水29093吨,收取水费96006.9元,含二次加压费17456.07元;东湖家园小区业主用水8833吨,收取水费29148.9元,含二次加压费5299.8元。两个小区业主一共用水37926吨,多收取的二次加压费22755.87元,违法所得贰万贰仟柒佰伍拾伍元捌角柒分(22755.87元)。 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内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违规收取的水费退还给业主。当事人于2025年12月3日发布《退款通知》,于2025年12月10日发布《退款公告》查找退款人,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5日向我局出具《关于无法退还二次加压费用的情况说明》,说明退款困难的原因。截止调查终结,没有业主到当事人办公室进行退款手续。 我局经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会审核于2026年1月19日对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罚告(2026)15号),当事人于2026年1月26日向本局提出了陈述申辩申请,并由其委托人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贰万贰仟柒佰伍拾伍元捌角柒分(22755.87元)。
-元
内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