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唐建军洪湖一绝快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建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DE6LR3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南城光武路7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276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本局依法登记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2026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在两项食品安全问题:一是经营场所环境脏乱,地面、台面、墙角、排水沟积存油污、食物残渣及垃圾杂物,烹饪区域油烟净化及排烟设施长期未清洗维护、积存大量油污,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保持环境整洁的要求;二是冷藏冰箱内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未分类分隔存放,生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混放,易造成交叉污染,不符合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的要求。
另查明,当事人在收到本局依法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枣市监责改〔2026〕NC18号)后,未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全面落实整改,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脏乱、油烟净化设施积满油污未清洗、冰箱内生熟食品混放无分隔的状态持续存在,属于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情形。...[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且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