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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野岗镇澳欣淀粉制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申奥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421MA9GJ1DC5D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野岗乡徐堂村0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民市监处罚〔2026〕289号
经查,当事人2025年09月02日生产的“红薯粉条”(计量称重),标注配料:红薯淀粉、生活饮用水,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项目:木薯源性成分(检出)。该批次产品为2025年8月28日投料,2025年9月2号包装(生产工艺为漏瓢漏粉,需人工投配料和面搅拌,如配料不均或搅拌机清理不彻底,如上次投料中有某些原料有食品带入风险,实际粉条生产加工过程需要冷冻、晾晒,投料日期与实际包装日期不符)。投料记录显示:红薯淀粉400公斤,硫酸铝铵0.8公斤,生活饮用水220公斤。该批次产品共生产成品400公斤。经当事人排查,当事人2025年8月27日的投料生产的红薯粉条,投料记录含红薯淀粉400公斤,食用木薯淀粉100公斤,硫酸铝铵1公斤。操作人员使用同一设备生产,但未及时清洗,设备残留有食用木薯粉,导致在2025年9月2日生产的该批次红薯粉条检出木薯源性成分。 当事人2026年01月02日生产的“红薯粉条”(净含量:500g/袋),标注配料:红薯淀粉、 ,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项目:木薯源性成分(检出),玉米源性成分(检出)。该批次产品为2025年12月27日投料,2026年1月2号包装。投料记录显示;红薯淀粉200公斤,硫酸铝铵0.6公斤,生活饮用水120公斤。该批次产品共生产产品200千克。经当事人排查,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检出木薯源性成分、玉米源性成分是因为在2025年12月25日和12月26日连续两天粉条的投料投料记录分别为投料红薯淀粉100公斤食用木薯粉300公斤,玉米淀粉50公斤,硫酸铝铵1公斤,生活饮用水240公斤。操作人员在该批投料后未及时清洗原料搅拌设备,设备中残留有食用木薯粉和玉米淀粉,导致在2025年12月27日投料生产该批次鑫祺彤红薯粉条,生产日期2026-01-02中食品带入风险检出木薯源性成分和玉米源性成分。 经综合研判,当事人2025年9月2日生产的鑫祺彤“红薯粉条”,检出木薯源性成分,当事人2026年01月02日生产的“红薯粉条”,检出木薯源性成分和玉米源性成分,系食品生产加工过程控制不严,生产设备设施使用前未按要求清洗,导致原材料带入。 当事人2026年1月2日生产“山药粉条”(计量称重),标注配料:红薯淀粉、山药全粉(添加量20%),食用木薯淀粉(15% )生活饮用水,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项目:红薯源性成分(未检出)。该批次产品为2025年12月28日投料,2026年1月2号包装销售。当天包装时出现断条,实际生产成品150公斤。投料记录为红薯淀粉130公斤,食用木薯淀粉30公斤,山药全粉40公斤,硫酸铝铵0.4公斤,生活饮用水100公斤。经当事人排查,该批次“山药粉条”2026年1月2号包装时出现断条较多,经核查红薯淀粉库存,和食用木薯淀粉的原材料库存与所有投料记录红薯淀粉和食用木薯粉使用量不符,红薯淀粉库存多出130公斤,食用木薯粉短缺130公斤。经调查投料员贾兰菊,其称在2025年12月28日其当天感冒高烧,实际在投料时个人失误。误将该添加的红薯淀粉,添加成食用木薯淀粉,其对失误情况导致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未检出红薯源性成分。愿意承担全部个人责任,并表示完全接受厂给予的任何处理结果。 当事人2026年1月2日生产的“山药粉条”,标注配料“红薯淀粉、山药全粉(添加量20%),食用木薯淀粉(15% )生活饮用水,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经检测,产品中未添加红薯淀粉,当事人用木薯淀粉代替红薯淀粉。经查红薯淀粉市场价格远高于食用木薯淀粉市场价格。经核实该批次产品共生产成品150kg,共300袋(计量称重,每袋约500克),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5.25元/袋,销售额1575元。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三批次问题产品均销售给北京彤彤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2026年7月10日向该公司发出了《召回通知》。2026年7月20日京彤彤商贸有限公司回复,产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1.没收违法所得 1575元;2.罚款 30000元。罚没款合计叁万壹仟伍佰柒拾伍元(31575元)整。
30000.00元
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2
民市监处罚〔2026〕287号
2026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内没有相应的防鼠设备或设施。2026年7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对委托代理人申世广进行询问调查,申世广积极配合调查,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事实认可。另经查,2026年6月15日,因当事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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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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