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花祭殡葬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晓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21MA7MUPN83G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东兴乐园A栋高层8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市监处罚〔2026〕77号
经查,店内销售物品成本如下:鲜花进货价为1.29/支,围观花盆10盆,(1盆11支) 共110支,三对花篮(1盆18支)共108支,合计281元;花盆16盆,单价2元,共32元,花泥16块,单价1元,共16元,针叶单价1.2元,每盆3个共10盆,共计36元,花篮6个,每盆3个,共计21元,鱼叶16盆,每盆1个,共计16元。合计成本40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经营者承认其违法行为;
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5、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合法执法资质.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并注明提供日期。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8元,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616元,合计罚款924元。
616.00元
-
2026-06-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