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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市霖泽堂药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修彪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1MA78W52G9X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多浪片区依尔玛社区老飞机场居民点3-3-2号门面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市市监处罚〔2026〕255号
经查,具体情况如下: 1.一次性输液器带针(生产批号:批260227)是2026年4月11日从安徽华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1500支,已销售247支,库存1253支,购进价0.52元/支,销售价1元/支,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247元; 2.一次性输液器带针(生产批号:260119)是2026年4月11日从安徽华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1500支,已销售125支,库存1375支,购进价0.52元/支,销售价1元/支,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125元; 3.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规格:0.55×20,生产批号:批250306)是2025月4月29日从安徽华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500支,已销售825支,库存675支,购进价0.5元/支,销售价1元/支,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825元; 4.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规格:0.6×25,生产批号:批250306)是2025月4月29日从安徽华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2500支,已销售2175支,库存325支,购进价0.5元/支,销售价1元/支,货值金额2500元,违法所得2175元; 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生产批号:批20240902B)是2024年12月17日从安徽华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2000支,已销售1925支,库存75支,购进价0.5元/支,销售价1元/支,货值金额2000元,违法所得1925元; 6.1ml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生产批号:批20250930)是2026年4月20日从新疆广润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200支,已销售16支,库存184支,购进价0.25元/支,销售价0.5元/支,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8元; 7.5ml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生产批号:20250107)是2026年4月20日从新疆广润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200支,已销售100支,库存190支,购进价0.25元/支,销售价0.5元/支,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50元; 8.1ml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生产批号:20220923)是2023年从新疆普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共购进50支,已销售14支,库存36支,购进价0.25元/支,销售价0.5元/支,货值金额25元,违法所得7元; 9.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生产批号:20230801)是2026年4月20日从新疆广润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200支,已销售20支,库存180支,购进价0.3元/支,销售价0.5元/支,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10元; 10.另有于2025年11月9日从安徽华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1500支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规格:0.55×20)、1500支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规格:0.6×25),目前3000支均已销售,库存0支,购进价0.5元/支,销售价1元/支,货值金额3000元,违法所得3000元。 在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的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合计货值金额12325元,违法所得837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现场配合执法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截至检查当日也立刻停止违法行为,未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且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整改违法行为。综合考量其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项:“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1:符合《裁量规则》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针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372元(捌仟叁佰柒拾贰元整);2.没收9个品种4293个第三类医疗器械;3.罚款80000元(捌万元整)。
80000.00元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2
阿克苏市监处罚(2026)2号
经查明,当事人未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众焱药店GSP管理系统)录入2025年1月1日至8月18日期间硫酸阿托品片(批号T25C010)和普瑞巴林胶囊(批号NE3B5052)购进、验收、销售记录或纸质记录,且销售上述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内容的凭证;当事人购进硫酸阿托品片(批号T25C010)和普瑞巴林胶囊(批号NE3B5052)未按照要求从总部新疆颐仁堂医药有限公司统一购进的要求执行。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4月28日,对当事人未建立药品购进、验收、销售记录,销售药品未开具凭证,未按制度要求从总部统一采购的行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5年1月8日,当事人因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阿市市监责改[2025]3496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8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再次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硫酸阿托品片(批号T25C010)(已销售286瓶)和普瑞巴林胶囊(批号NE3B5052)(已销售109板)。
罚款73500元(柒万叁仟伍佰元整)
73500.00元
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3
阿克苏市监处罚(2025)4号
药械化妆品违法行为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的2种药品6盒;2、没收违法所得80元;3、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我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的5种型号的第三类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66元;3.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依据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当事人同时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以上两个违法行为予以合并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2种药品6盒,5种型号的第三类医疗器械24支; 2.没收违法所得146元(壹佰肆拾陆元); 3.罚款40000元整(肆万元整)。
40000.00元
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5
4
阿市市监稽查〔2023〕237
2023年9月7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阿克苏市霖泽药业有限公司时发现:该药店从阿克苏神木药业购进销售的诺氟沙星胶囊(生产批号230506,生产日期2023年5月17日,有效期至2026年4月1日)、阿克苏联谊百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生产批号221201,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2个品种的药品为处方药,销售过程中未凭处方进行销售。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800元整(捌佰元整)。
800.00元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