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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御康堂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丽萍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0MADFW72P5B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街道中山中路12-10号首层店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143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产品“清鼻露雾化液”属于二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证上产品适用范围为:“适用于慢性鼻窦炎的辅助治疗,可缓解或消除慢性鼻窦炎引起的鼻塞、流脓性或黏性鼻涕、嗅觉减退、头痛、头昏等症状。当事人为宣传推销“清鼻露雾化液”,从赣州市金博广告公司花费390元的价格设计制作了一立牌及海报广告,广告内容有鼻炎鼻窦炎 儿童腺样体肥大,快到清鼻堂;鼻塞流涕、鼻干鼻痒、狂打喷嚏、头晕头痛、闻不见气味、睡觉打呼噜,不吃药不痛苦不手术不塞药无激素专利产品雾化吸入。”“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实用型专利、备案二类医疗器械权威检测报告;鼻炎专利产品雾化输入;远离鼻炎,畅快呼吸;不打针、不手术、不塞药、无激素、不痛苦。”当事人将立牌放置店门口,将海报张贴于门口玻璃门,吸引顾客进店。“不吃药、不手术、不塞药”“不痛苦、无激素”上述广告用语属于功效、安全性断言,超出产品本身功效,对产品功效、安全性作出承诺性保证。立牌及广告设计制作费用共计390元,因此,认定广告费用为390元。
罚款人民币585元,上缴国库。
585.00元
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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