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北方画苑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洪海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502701368895H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团结办事处建国路36号六楼6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市监广处字〔2026〕3号
当事人通辽市北方画苑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受内蒙古孟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为其于5月10日在科尔沁区明仁大街、新建大街、中心大街、霍林河大街、西拉木伦大街、永清大街、滨河大街、红胜大街、科尔沁大街户外广告牌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当事人发布广告收取广告人工安装费用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在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应责令没收当事人广告费用收入,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辽市知识产权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