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伊春市伊春区鑫来广告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来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2MA1B88L32K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伊春区红升办事处红星街21号楼 单元1层 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6〕227号
经查明:2025年7月25日,当事人为伊春市伊美区某护理馆(个体工商户)设计制作广告,未签订广告制作合同,广告设计制作费100元。当事人为伊春市伊美区某护理馆(个体工商户)美团平台店铺经营的团购项目“【焕活肌肤】瑞妍男士/女士五部清洁护理”、“【提拉紧致】奥尔滨优活护理”、“【紧致提升】西班牙.面眼颈”设计制作团购详情页时,使用了“适用肤质:所有肤质”的广告宣传用语,当事人未核对广告内容且无法提供在美团平台经营的上述团购项目适用“所有肤质”的相关证明。2025年12月1日,当事人与伊春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制作合同,广告设计制作费300元。当事人在为伊春某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小店网店“白桦小镇白桦树汁”销售的产品“春节限定款白桦小镇马年春节礼盒白桦树汁320ml*6瓶”设计制作产品详情页时,使用了“失眠多梦、睡眠质量差”等广告宣传用语,当事人无证据证明产品“春节限定款白桦小镇马年春节礼盒白桦树汁320ml*6瓶”有上述功效。当事人在应知广告内容违法的情况下仍设计、制作上述广告。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办案系统查询,当事人两年内未因设计制作虚假广告受过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自然人身份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一份(2026年8月11日),证明当事人设计制作涉案虚假广告的过程和对相关证据的确认,证明当事人应知广告内容违法仍设计、制作; 证据四,当事人对大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线上核查截图复印件共计三页的确认情况,证明当事人设计制作涉案广告的具体内容; 证据五,广告制作合同、广告费用票据复印件(伊春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当事人设计制作涉案广告费用; 证据六,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一份(2026年8月27日),证明当事人设计制作涉案虚假广告的过程和对相关证据的确认,证明当事人应知广告内容违法仍设计、制作; 证据七,当事人对我局执法人员线上核查截图复印件共计四页的确认情况,证明当事人设计制作涉案广告的具体内容; 证据八,广告费用收据复印件(伊春市伊美区某护理馆(个体工商户)),证明当事人设计制作涉案广告费用; 证据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打印件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系统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未因设计制作虚假广告受过行政处罚。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1、没收广告费用四百元;2、处以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一千六百元。罚没款合计两千元。
1600.00元
-
2026-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