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龙台镇许妙小吃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华生 | 注册资本:3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0623MAD5K6GK6F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龙台镇西门综合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江市监处罚〔2026〕108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食品小经营店,办理有编号江市监餐20230348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2026年4月6日至2026年4月14日,当事人在生产加工馒头时,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以1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每日售卖100个。当事人在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时,未建立使用记录制度。2026年4月14日,本局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馒头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4月30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NO:A2260289864101020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4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截至2026年4月30日,当事人已将添加了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馒头全部售出,货值金额747.00元。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馒头的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对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时未建立使用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记录并保存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 的规定,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